法院判免除扶養義務可能有多大?
問題摘要:
法院在判斷免除扶養義務案件時,兼顧法律規範與個案倫理,透過民法第1118條及第1118條之1提供子女救濟途徑,既維持家庭互助原則,又避免讓受虐子女陷入不合理的二度傷害。隨著社會意識提升,免除扶養義務制度將持續發揮其平衡正義的功能,提醒父母除享有子女扶養的權利,更必須在子女成長過程中切實履行扶養與保護義務,否則將失去法律上獲得扶養之正當性。法院判免除扶養義務的可能性可分層次理解,若單純依第1118條主張經濟困難,通常僅能達到減輕效果,免除的機率不大;若依第1118條之1提出,並能舉證父母長期嚴重虐待或完全未盡責任,法院免除的可能性相當高,實務上已有相當多案例獲得支持;若情節未達重大,多半是減輕。
律師回答:
依照民法的基本規定,直系血親尊卑親屬間、夫妻與對方父母同居者、兄弟姊妹、家長與家屬之間都互負扶養義務,這些規範源於家庭倫理與社會互助精神,確保家庭成員在遇到年老、疾病或經濟困境時仍能獲得基本生活保障。但法律同時也認知到扶養義務若被無限制適用,會造成子女二度受害的情況,例如父母年輕時對子女不聞不問甚至施加虐待,老年後卻反過來要求子女扶養,這樣顯失公平,因此在民法第1118條以及第1118條之1明確規定,負扶養義務者可以在特定情形下向法院請求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那麼法院實際上判免除扶養義務的可能性有多大,則須從法條、要件、舉證與案例等角度逐一分析。
我國民法在親屬編中明定直系血親相互間應互負扶養義務,立法原意在於維繫家庭倫理並確保弱勢成員於生活上不致匱乏,因此不論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或是子女對年邁父母,原則上都存在扶養義務。然而法律並非完全僵化,隨著社會變遷,法院及立法者意識到若父母於子女成長過程中嚴重失職甚至加以虐待,仍要求子女於父母年老時無條件履行扶養義務,顯然有違公平正義,因此於民法第1118條及第1118條之1增訂相關規範,使子女得於符合法定要件時,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這些規範的適用範圍與實務案例,正是本文探討的重點。
窮困抗辯?
首先,必須釐清扶養義務的一般原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親屬間互負扶養義務,包含直系血親相互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時之相互間、兄弟姊妹相互間及家長與家屬間等。由此可知父母與子女間確屬最直接的扶養關係,即使父母仍具謀生能力,亦可能對子女主張扶養費,法院在審理時會依父母生活需求及子女經濟能力綜合判斷,並非僅限於失能或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換言之,子女在原則上難以完全逃避扶養責任。
然而,民法第1118條提供「窮困抗辯」的可能性,即當負扶養義務者因為要履行扶養將導致自己生活無法維持時,得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此條文強調的是經濟困境而非倫理過失,乃兼顧扶養義務人自我生存權益的制度設計。
首先就法條層面觀察,民法第1118條屬於經濟困境抗辯,若扶養義務人自身生活無法維持,則可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這一條款的適用範圍雖廣,但法院通常會嚴格審酌義務人的實際經濟狀況,例如是否有固定收入、是否有財產、是否真因扶養而致生活無以為繼,如果只是單純不想扶養,或主觀認為金額過高,法院並不會輕易免除,而是可能調整金額或採分攤方式。因此以第1118條為基礎獲得完全免除的機率並不高,多半僅止於減輕。
不當行為抗辯
但更為關鍵的是民法第1118條之1,該條於2015年修法增訂,明確規範若受扶養權利人曾對扶養義務人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者,法院得依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相較之下,民法第1118條之1的作用更大,它明定若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或對扶養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時,扶養義務人可請求減輕,若情節重大則得免除。此處「情節重大」是免除的關鍵,法院在實務中會要求相當具體與嚴重的事實,例如長期暴力虐待、強制性侵、惡意遺棄子女完全不負擔教育與生活費等,若僅是偶有言語爭執或經濟能力不足而未全額扶養,通常僅會酌減,不會完全免除。
此處所稱「虐待」可包括持續性的毆打、強迫從事不當行為等;「重大侮辱」則包含長期貶抑人格、羞辱或其他嚴重傷害尊嚴的言語行為;至於「其他不法侵害」,則涵蓋強制性交、遺棄等嚴重違反倫理與法律之行為。若情節重大,法院更可直接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僅是金錢給付,連其他照顧義務亦得解除。
實務上已有許多案例展現法院對此條文的適用。例如男子自襁褓時期即被母親送至保母家撫養,母親僅支付半年費用後即未再給付扶養費,也未再探視,男子成長歷程中完全缺乏母親的存在,甚至在婚禮時視保母夫妻為父母。多年後生母因年老尋求扶養時,男子認為其母親早已錯過自己人生所有重要時刻,於法院訴訟中表達拒絕扶養,最終法院審酌母親長期未盡扶養義務之重大情節,判決男子免除對母親之扶養責任。
如父親不僅長期家暴子女,甚至教導兒子「如何殺人」,對女兒更以「去做妓女」恐嚇,並於子女尚在幼年時即離家外遇,從未負擔教育或生活費用,導致子女成長過程充滿傷害。多年後父親中風無人照料,被送入安養機構,政府依法律通知子女負擔費用時,子女憶起往事難以接受,遂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法院審酌父親於子女成長期間確有虐待、重大侮辱及完全未盡扶養之情節,且情節重大,遂判決免除子女對父親的扶養責任。
如其父於妹妹一歲時即與母親離婚並另組家庭,四十餘年間從未照顧或養育兄妹,晚年卻因中風返台,要求子女負擔所有醫療及安養費,甚至威脅若拒絕將以遺棄罪提告。然依民法第1118條及第1118條之1,該名子女得以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為由,向法院請求免除扶養責任,法院審理時會考量子女經濟能力、父親病況及過往事實,並不會因父親提出遺棄指控而直接成立刑責,除非子女仍具扶養義務卻惡意拒絕。
由此可見,法律並非僅拘泥於「血緣即扶養」的僵化觀念,而是兼顧事理衡平與人倫情感的制度調整。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義務之效力僅具將來效力,不具溯及既往之效,換言之在判決確定前所已發生之扶養費請求或政府已墊付之安養費仍應由子女負擔清償,僅自判決確定後,方可免除繼續支付之義務。
從制度目的觀之,民法第1118條之1的設立,正是揚棄傳統「天下無不是的父母」觀念,承認父母如未履行最基本之養育保護責任,甚至對子女造成重大傷害,則已喪失道德上要求子女扶養之正當性。此舉亦呼應憲法保障人格尊嚴與人身自由之精神,避免受虐子女二度受害。然另一方面,法院仍會避免濫用免除制度,必須有具體事實及證據支持,例如社會局紀錄、判決書、醫療證明、證人證詞等,否則僅以主觀不滿難以成立免除請求。
此外,法律亦限制父母不能以相同條文反向適用於未成年子女,例如若十四歲子女對父母有虐待行為,父母並不能因此聲請免除其撫養義務,這是因為未成年子女處於弱勢,法律特別保護其受扶養權益,不容因不當行為即喪失生存保障。最後,必須再次強調法院免除扶養義務之效力僅限於將來,並不影響已發生之債務,這也是許多當事人容易誤解之處。若已被政府代墊安養費或醫療費,仍需清償過往部分,惟一旦判決確定免除後,未來即不再負擔。此種設計兼顧政府財政、債權人利益及事理公平。
隨著時代的進步,法律亦應與時俱進揚棄傳統觀念-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母對子女本應保護及教養的義務,惟若父母未曾照顧過子女,或者在子女成長過程中有虐待、毆打甚至強制性交等不法侵害子女之情形,就已違反父母對子女的保護義務,反而成為侵害他們權益的人,而在被不法侵害身體、健康、自由等情形下,子女得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因此,若子女確信存在免除事由,應及早尋求律師協助,蒐集相關事證並提出訴訟,以避免持續累積不必要之扶養費債務。法院於判斷是否免除時,通常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包括父母是否完全未盡扶養義務、是否有暴力虐待紀錄、是否對子女人格與尊嚴造成重大傷害、子女是否已成年且在成長過程中確實失去父母照顧,以及情節是否嚴重到足以喪失倫理基礎。若情節輕微,例如僅偶爾未支付部分扶養費或輕微爭執辱罵,法院多半傾向酌減而非完全免除,仍維持部分扶養責任。此亦展現法院於倫理與法律間的平衡。
法律規定直系血親監互負扶養義務,父母在子女未成年以前對子女有保護義務,若父母在扶養子女有未盡扶養義務、強制性交、虐待等不法侵害子女身體精神之情形,子女可以向法院依照民法1118條之1向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其立法旨在於,子女若於受扶養過程中曾被父母(即扶養義務人)虐待、重大侮辱或性交等情形,子女仍負有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衡平之原則。
這些案例顯示法院對於免除的態度並非完全保守,當子女確實能舉證父母行為嚴重違背倫理與法律,免除是有高度可能性成立的。然法院也曾出現不同情境的判決,例如父母未盡到完全的扶養義務,但偶有資助或至少維持基本聯繫,或其行為雖有不當但未達情節重大,法院多半會裁判減輕而非免除,例如將扶養費降低為部分負擔,或要求數名子女按比例分攤,以兼顧公平。由此可知,免除的可能性在法律上已經確立,但在實務操作上仍屬於例外而非常態。
免除能否成立還與舉證責任密切相關,主張免除的一方必須具體提出證據,證明父母確有虐待、重大侮辱或遺棄行為,且情節重大,舉證方式包括警察報案紀錄、醫療診斷書、法院判決書、社會局紀錄、鄰居或親友證言等,如果僅能提出零星線索或單憑自身陳述,法院難以採信,因為免除扶養義務攸關重大,不容輕率決定。
因此實務上許多案件雖然子女主觀認為父母有過錯,但因證據不足,法院最後僅判決減輕而非免除,這也是免除機率未必過高的原因。另一方面,法院判免除的效果也需釐清,其效力僅及於將來,沒有溯及既往之效,也就是說即使法院免除義務,判決確定前已經積欠的扶養費或政府代墊之安養費仍需支付,免除只能避免日後再被追討,因此子女若確信存在免除事由,應及早聲請,否則隨著時間推移將徒增財務負擔
因此若要具體回答「法院判免除扶養義務可能有多大」,必須說在符合條件且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免除的可能性確實存在且相當高,但在一般情境下法院多以減輕為原則,免除屬例外適用,尤其法院會避免將父母與子女間的血親扶養完全切斷,僅在父母行為嚴重違背倫理與法律時才會採取免除手段。
法院是否判免除扶養義務,主要取決於父母過往行為是否構成嚴重虐待或遺棄,以及子女能否提出充分證據,若僅是普通的親子疏離或經濟爭執,多半難以免除;若存在嚴重不法行為,則免除的可能性極大,顯示法律已經走出傳統「天下無不是的父母」觀念,轉而強調衡平正義與對受虐子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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