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養的子女是否需承擔生母的撫養責任?

30 Oct, 2025

問題摘要:

被收養的子女對於生母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並不需要承擔任何撫養責任,法律明確規定權利義務停止,除非收養關係終止才會回復原有的親子關係。這樣的設計,既維護了養子女在收養家庭中的安定生活,也避免子女在兩邊親屬之間受到相互矛盾的法律責任困擾,因此在實務上,法院一旦認定收養關係合法成立且持續存在,生母縱然年老無依,亦不能要求子女依法負起扶養義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被收養的子女是否仍需承擔生母的撫養責任,必須從民法的規定與收養制度的法律效果加以分析,我國民法第1077條明確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這表示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子女即視同婚生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存在完全的親屬關係,並且享有相同的權利與義務,包括繼承權與扶養義務等;相對地,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則完全中斷,這樣的設計主要是為了保障收養家庭的完整性,避免子女同時受制於兩套相互衝突的法律義務與權利。

 

換言之,一旦合法收養成立,養子女對於生母(或生父)不再有任何法定的扶養義務,因為法律明定這些權利義務自收養生效時即告停止,並非暫時停止,而是徹底中斷。除非收養關係日後依法被撤銷或終止,否則原本生父母的身分已經不再與子女之間存在法律上的連結,因此當生母年老無法維持生活時,被收養的子女依法並不需要承擔扶養責任。當然,在實務上,若收養並非完全終止本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例如夫妻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如繼父收養繼子),則法律另有規定,子女與本生父或母的關係並不受影響,仍然維持既有的親子權利義務關係,這是民法第1077條第2項所特別強調的例外情形。

 

除此之外,若養父或養母日後與子女的本生父或母結婚,子女也會因此「回復」與該本生父或母的權利義務關係,這同樣是條文中規定的特殊狀況。回到具體問題,如果子女自幼被收養,由養父的原配扶養長大,生母在其成長過程中未盡任何養育與教育責任,當其年老時,自然不能依民法強制子女負擔扶養義務。因為收養的效力自始排除了這樣的關係,子女的扶養義務完全轉移到養父母身上,生母即便主張「血緣關係不會消滅」,也不能突破民法明文的規定。這樣的設計其實在倫理與制度上都有其合理性,因為扶養義務的核心是基於親屬間長期共同生活及互相支持的期待,而非僅僅建立在血緣基礎上。

 

如果生母自始未履行母親應有的養育責任,法律也不會強迫子女在其年老後仍要負擔扶養責任,這樣的制度既維護了養子女權益,也符合社會對公平正義的期待。另一方面,必須特別注意的是,若日後收養關係依法被撤銷或終止,例如養父母與養子女因故斷絕收養關係,那麼依民法規定,子女將回復與生父母及其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此時生母確實可以再度主張扶養請求權。不過這是以收養關係不再存在為前提,否則在收養關係有效存續期間,子女與生母之間的權利義務處於停止狀態,法院不會判決生子女須扶養生母。

 

再者,雖然法律層面上免除子女的法定扶養義務,但若子女出於道德、情感因素,願意在生母年老時給予生活上的協助,那當然不會受到法律限制,只是這已經屬於倫理層面上的自願行為,不能以法律強制。若生母因而對子女提起扶養訴訟,法院依法律必然會駁回,因為民法條文已經明確排除其請求權基礎。

-家事-親屬-扶養-扶養要件-扶養義務人-收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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