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繼父、繼母有扶養義務嗎?

30 Oct, 2025

問題摘要:

若未經收養,子女與繼父、繼母間不具備法律上的父母子女身分,自然不負有一般性的扶養義務,僅在例外狀況下,若符合「家長家屬」的共同生活關係,才可能發生扶養義務;同樣地,對於繼父、繼母的遺產,原配子女並無繼承權。唯有經由收養手續,才能使繼子女既有繼承權,又負擔扶養義務。換言之,法律上並未因婚姻關係自動賦予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完整的親子義務,而是需透過收養制度來補足,這樣的規範設計也是為了避免單純因婚姻延伸出過多法律責任,保障親子關係的穩定與明確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繼父、繼母與子女間是否存在扶養義務,首先必須區分是否經過「收養」程序。若未經合法收養,繼父或繼母與配偶前婚所生子女之間,並不當然成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因此在法律上並不存在一般意義上的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的扶養義務。依照民法第969條,姻親關係僅限於「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換言之,繼父或繼母與子女之間僅是因婚姻產生的姻親,而非血親。

 

再依照民法第1114條規定,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夫妻與同居之一方父母、兄弟姊妹及家長與家屬相互間,因此,繼父或繼母與子女之間並未被列入必然的扶養義務人,除非具備其他特別事由。進一步觀察,民法第1115條與第1117條對扶養義務的履行順序及受扶養權利人的資格有明文,必須是無謀生能力或不能維持生活者才可主張扶養,且扶養義務人若有數人,應依順序履行義務。若繼父或繼母與子女間未經收養,自然不屬於直系血親範疇,因此原則上不存在法定扶養義務。但若子女與繼父、繼母存在長期共同生活的事實,形成民法所謂「家長家屬」之關係,則可能例外地被視為相互負有扶養義務。然而,這樣的「家長家屬」關係在現行社會已相對罕見,法院在認定上會相當嚴格,需要證明有持續性的共同生活、經濟依附與家庭關係,方能成立。

 

另一方面,若繼父或繼母辦理合法的收養,則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等同婚生子女,完全具備直系血親的權利義務。此時,子女即對養父母(也就是繼父或繼母)負有扶養義務,並且未來繼父或繼母死亡時,也享有法定繼承權。反之,若未收養,僅存婚姻關係所生之姻親連結,則子女對於繼父或繼母沒有繼承權,也沒有扶養義務。至於繼父、繼母死亡後,原配子女能否繼承其遺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並無法律上的直系血親或收養關係,自然不具備繼承人資格。若希望繼子女享有繼承權,唯一方法就是透過正式的收養手續,將雙方法律上建立父母子女關係。

-家事-親屬-扶養-扶養要件-扶養義務人-姻親

(相關法條=民法第969條=民法第1077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5條=民法第1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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