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扶養費的依據是行政院主計處的地區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資料,是嗎?

30 Oct, 2025

問題摘要:

請求扶養費的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的地區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資料確實是重要的參考基準,但不是唯一的決定因素,法院會同時考量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的經濟能力與社會環境因素,最後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來裁量扶養費的數額。

律師回答:

在討論扶養費數額如何計算時,許多人第一個直覺就是「法院是不是就直接看行政院主計處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資料,然後以此作為標準?」這確實是一個常見的問題。因為在實務上,許多律師在起訴狀或準備書狀中,往往會引用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數據,主張小孩每月的基本生活費至少應該以該縣市的平均消費支出金額為基準。但從法律與判例的角度來看,事情並沒有這麼單純。

 

雖然當事人援引行政院主計處的統計資料,主張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應參考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萬6637元,但法院認為該數據只是「平均值」,其背後包含高所得與低所得家庭,台灣的社會結構因為貧富差距與M型化現象,導致這個平均值可能不具有「真實家庭」的代表性,如果硬性套用,對中低收入家庭而言往往無法負擔。具體個案中的子女實際支出,會受到許多因素影響,包括父母對教養子女的觀念、子女的年齡與健康狀況、父母的工作性質與收入多寡、生活所在的社會經濟環境等等,因此不能僅以統計數字作為唯一的判斷標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23號民事判決

「原告雖主張應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南投縣107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萬6637元,作為計算未成年子女鄭OO、鄭XX扶養費用之標準。惟該調查報告之平均每戶收支,係以國人之平均值推定,而目前國人貧富差距擴大,且漸有M型化社會之趨勢,在財富集中於少數人之情況下,若以該調查報告所載之平均值作為支出標準,如非家庭收入達中上程度者,恐難以負荷。況就具體個案而言,子女實際扶養費用之支出,每因父母教養子女之觀念、子女之年齡、身體狀況、父母之工作、收入、社會經濟環境之變化等,而有不同,扶養之程度,除考量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外,亦須兼顧扶養義務者之能力及身分等因素。是故前揭調查報告固可為判斷父母給予扶養費之參考依據,然仍應考量目前社會現況,參酌扶養權利人之需求及扶養義務人之社經地位、財產所得及可支配之金錢等因素,為適當之調和,始為妥適。」

 

一般來說都是依行政院主計處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資料作為請求的基準,但除此之外,亦要考量到父或母的收入狀況、社經地位及對於孩子的教養方式、觀念、孩子的年齡及身體狀況,都會對於每月的支出高低有所影響,審酌的結果每個家庭狀況都會不同喔!

 

從法律規範來看,民法第1115條以下明定扶養義務的存在與範圍,而民法第1117條進一步指出,扶養的程度,應兼顧「受扶養權利人之需要」與「扶養義務人之能力及身分」。換言之,法院在判斷扶養費時,一定是雙向考量:一方面,孩子需要多少生活費用,這涉及食衣住行育樂的基本需求;另一方面,父母有多少能力負擔,不能超過其實際財力。這也就是為什麼行政院主計處的資料,只能作為「參考依據」,而不是「唯一標準」。

 

法院實務的運作模式,往往會先把行政院主計處數據拿來當作「基本門檻」,也就是孩子最低限度的生活所需,然後再依據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去分配。例如如果某縣市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是1萬6千元,法院可能會先認為這是一個「基本生活成本」,然後再根據父母的收入比例去分擔,如果父親收入佔家庭總收入的七成,母親佔三成,那麼父親就要負擔七成的扶養費,母親負擔三成。但如果父親剛好失業,或收入極低,法院就會再進一步調整,避免陷父母於不可能的困境。

 

法院也會考量到特殊需求,例如孩子若有慢性病或特殊教育需求,支出會遠高於主計處的平均值,法院就會適度加重扶養費標準;反之,若父母本身有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例如需要同時撫養年邁父母或其他子女),也可能減輕其負擔。

 

這些調整,都在「子女最佳利益」這個核心原則下進行。值得一提的是,雖然扶養費的基準常引用行政院主計處的資料,但實務上,當事人若能提出實際的收支明細、子女生活費用的憑據,例如學費單據、安親班費用、醫療收據、飲食與交通費用等,更能說服法院採納,因為這些具體支出才真正反映個案的現實狀況。

 

法院通常會在判決理由中提及,雖然平均消費支出是合理參考,但仍需依據子女實際需求與父母負擔能力加以斟酌,這樣判決才能兼顧公平與可行性。從整體來說,行政院主計處的消費支出資料,並非法律明文規定必須採用的標準,而是因為缺乏更直接的客觀計算依據,所以才成為法院常見的參考資料。然而法院並不會機械式地套用,尤其在子女的最佳利益與父母的負擔能力之間,必須保持平衡。

 

換句話說,行政院主計處資料可以說是「起點」,但絕不是「終點」。最後,對於父母而言,如果在離婚協議或訴訟中談及扶養費,建議不僅要注意統計數字,還要把自身的收入、子女的實際開銷、未來可能的變動(如升學需求、醫療需求)都一併納入討論,這樣才能避免日後因為扶養費數額不合理或難以執行而再度引發訴訟。

-家事-親屬-扶養-扶養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116-2條=民法第1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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