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父親有義務扶養私生子嗎?
問題摘要:
親生父親當然有義務扶養私生子,民法並未區分婚生或非婚生子女的受扶養資格,子女不因出生狀態而有所差別。經認領後,父子關係效力自出生時起成立,父親須負扶養義務;未經認領時,若透過親子訴訟確認血緣關係,父親同樣負責。除非母親拒絕認領而阻卻法律關係成立,否則父親對私生子一樣要承擔法律上與倫理上的扶養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親生父親對於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扶養義務,實務與學理上均已有明確答案,我國民法規範下的父母子女關係,本質上是建立在血緣關係與身份關係之上,而非取決於婚姻是否合法存在,因此私生子一旦確定與生父有血緣關係,生父在法律上即必須承擔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一款明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而直系血親的範疇包含婚生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只要有親子關係就成立,並不會因子女的出生狀態不同而有所差別,換言之,法律並不因孩子是否為婚生而區別其受扶養的資格。
進一步來看,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由此可知,只要親生父親有撫養行為,就會被推定為已經認領,而一旦認領成立,即可視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至於未認領之前,非婚生子女與生母間的關係當然成立,視同婚生,這也是基於孩子的權益保障,確保孩子自出生即能獲得母親的法律地位保障。而一旦經認領,子女與父親間的法律關係溯及於出生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69條),因此即便是在孩子出生多年後才被認領,父親也可能被要求補償過去的扶養費用,除非涉及第三人既得權利而另有規範。
此制度的設計,正是為了避免因父母婚姻狀態不穩定而犧牲子女權益,凸顯「子女不得選擇父母,但法律必須保障子女」的立法精神。再者,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而直系血親尊親屬則不受「無謀生能力」限制。子女在未成年前,原則上推定其無謀生能力,必須依靠父母扶養,直到成年為止。
換句話說,親生父親即使未與子女母親結婚,也必須提供基本生活費、教育費及醫療費等,保障子女能夠健全成長。若拒絕扶養,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通常為母親)得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定父親支付扶養費。實務上,最高法院多次判決也強調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是基於血緣而非婚姻狀態,只要存在親子關係即不可迴避。
當然,實務中常見的爭議在於「親子關係如何確認」。若父親不承認,生母可透過親子鑑定提起確認之訴,一旦法院判決確定子女為其親生,父親便須依法承擔扶養義務。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同時賦予生母一定的自主性,雖然父親有認領的權利,但若生母擔心父親藉由認領來干擾生活甚至造成傷害,她可以拒絕父親認領孩子。這種情況下,孩子雖有血緣關係,但因未成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父親即不負扶養義務,母親也無從請求父親支付扶養費。
然而,一旦父親成功提出血緣鑑定並透過法院確立親子關係,母親便不得再拒絕,父親自此承擔法定扶養義務。再者,認領一旦成立便不得隨意撤銷,除非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子女非親生,否則父親須終身承擔此一法律地位下的義務,這也是為了維護子女的身分安定與權益保障。
至於扶養範圍,依民法第1119條至1120條相關規定,通常包括衣食住行的基本生活費用、教育及醫療費用,並視父母的經濟能力與子女的實際需要而定。法院在判定扶養金額時,會綜合考量父親的收入狀況、子女的生活水準、母親的經濟能力等多項因素,務求在保障子女基本需求與避免過度加重父親負擔之間取得平衡。
最後需要強調的是,親生父親對私生子的扶養義務,不僅僅止於法律上的責任,更涉及社會倫理與家庭倫理的維護。若父親拒絕承擔,不僅將面臨法律強制力的制裁,也會影響到孩子的身心發展與社會適應,甚至導致跨世代的傷害。因此,無論是否婚生,父親均有義務讓子女在法律與生活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家事-親屬-扶養-受扶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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