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與扶養義務關連為何?
問題摘要:
遺棄罪的區分與適用取決於行為人是否具有法定或契約義務、遺棄行為的方式以及結果的嚴重性。普通遺棄罪僅涵蓋積極遺棄行為,而加重遺棄罪則適用於負有特定法令或契約義務者,以及遺棄行為導致嚴重後果之情形。對於依法應扶助、養育或保護無自救力之人者,應盡其責任,否則將面臨嚴重的刑事處罰。
律師回答:
刑法上的遺棄罪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普通遺棄罪,也稱為無義務的遺棄罪,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兩點:
第一、行為人須有遺棄的意思,即明知對象為無自救力之人,且若未加以保護,可能導致生命危險,仍然故意遺棄。
第二、行為人須實施遺棄行為,刑法所稱「無自救力之人」,係指無法維持生存且需依賴他人救助的個體,若未提供必要協助,將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
遺棄行為依刑法學理可區分為廣義與狹義遺棄,其中狹義遺棄,又稱積極遺棄,指行為人有作為的行為,例如將倒在門口的人移至荒地,導致其無法獲救;廣義遺棄則涵蓋積極遺棄及消極遺棄,如對無自救力人不提供必要扶助、養育或保護等行為。然而,普通遺棄罪僅限於積極遺棄,消極遺棄不在適用範圍內。
第二類為加重遺棄罪,依刑法法條規定,可細分為四種情形。
第一種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違背法令或契約義務的遺棄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處「法令」涵蓋私法與公法規定,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同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則明定親屬間互負扶養義務,如直系血親、夫妻之一方與同居之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家長家屬間均適用。
此外,公法層面最常見的情況為機動車輛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後,未停留現場處置並駕車逃逸,除應負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的肇事逃逸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外,亦將因未履行法令所規定的救護義務,構成加重遺棄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駕駛人肇事後應採取救護措施,違反者除受罰鍰處分,亦可能觸犯刑責。此外,「契約」係指民法上的當事人約定,例如雇用保母照顧幼童、聘請護理人員照顧病患或年邁長者,若受雇人遺棄照顧對象,即構成加重遺棄罪。
第二種加重情形,為普通遺棄罪導致被遺棄者死亡或重傷,若遺棄行為造成死亡,行為人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重傷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輕微傷害則僅構成遺棄罪,不再加重處罰。第三種則為加重遺棄罪導致被害人死亡或重傷,致死者應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種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的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條文內容為:「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一項明定:「直系血親,指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其中「直系血親尊親屬」即指生下子女的父母,因此若子女遺棄年邁父母,將適用此法條規定,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例如張姓男子將母親遺棄於公園內,該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依法應加重其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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