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家多年未見面的父母突然出現向成年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可以拒絕嗎?
問題摘要:
成年子女確實負有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但這並非絕對無條件。當父母在過去長期未盡教養責任、甚至對子女施以嚴重不法侵害時,子女完全可以依法拒絕或至少減輕扶養責任,法院亦會依公平與正義原則作出判斷。因此,對於離家多年未見面的父母突然出現要求給付扶養費的情形,子女並非毫無選擇,法律早已預留拒絕的空間與程序保障。
律師回答:
每回看到父母年邁無人照顧,回頭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用的情形,總是令人感觸良多。依報導內容,洪父顯然在子女未成年時有未盡扶養義務,甚至是無端棄養的情形。難道當洪父回頭主張子女應該負起扶養義務時,子女沒有任何可主張的法律上權利嗎?
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成年子女原則上確實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因為民法第1114條明文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父母與子女互為直系血親,這樣的義務是無可避免的基礎規範。然而,法律並非絕對僵化,它同時考量公平原則以及個案的具體狀況,因此對於「離家多年未見面的父母突然出現要求子女支付扶養費」這種情形,法律確實提供可以拒絕或至少減輕扶養負擔的制度設計。
子女扶養義務的法律規定
首先,讓我們先來看一下民法關於扶養義務的規定。
民法第1114條清楚列出,下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父母、子女為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民法第967條、第968條規定參照)。但是子女尚未成年時,依民法第1084條規定,此時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教養義務。
因此,從上面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初步的結論:原則上成年子女(以下文章所提到「子女」均屬之)對於父母確實負有扶養義務。
父母請求子女扶養的法律要件
「假設父母雖然年事已高,但仍有工作能力,也有其他財產。子女對於父母還是有扶養義務嗎?」有很多前來諮詢的民眾,心中不免存有這樣的疑問。
這時,我們就要來看一下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換句話說,成年子女只有在父母不能維持生活的時候,才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假設父母名下尚有足以維持生活的財產(例如:存款、可變現的不動產等),此時子女是否孝養父母,就全憑心意,不生法律上是否已經盡到扶養義務的問題。
首先要注意的是,父母能否向子女請求扶養費,必須符合民法第1117條的要件,即受扶養權利人必須「不能維持生活」,對於直系尊親屬(也就是父母)雖然沒有「必須無謀生能力」的限制,但仍需證明其確實無法自給自足,亦即若父母名下有足以維持生活的財產或收入,例如房地產、退休金或其他資產,則其請求子女扶養的主張難以成立。
換言之,並非父母只要提出請求,子女就一定要負擔,法院會先審查父母的經濟狀況。其次,更關鍵的是民法第1118條之1的規定。該條在2010年增訂,目的就是因應社會上不乏存在「不教不養的父母」卻在年老後反過來要求子女扶養的現象。條文明確規定,若受扶養權利人(父母)對負扶養義務人(子女)、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或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則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若情節重大,更得請求免除扶養義務。這裡的「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即是針對父母在子女年幼時棄養、長期失聯、不支付扶養費、不盡教養義務等情況而設。立法理由亦明白指出,若要求子女在遭受過父母嚴重侵害或完全未被照顧的情況下,仍在父母年老時承擔扶養義務,顯然是強人所難,故有必要給予子女透過法院請求減免甚至免除的救濟途徑。
實務判決亦支持這樣的方向。例如有案件中,父親在子女年幼時長期失聯,從未盡任何扶養教養義務,法院認定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遂裁定免除成年子女對其扶養義務。相對地,若父母雖有部分疏失,但尚能證明在某段時間曾盡扶養或至少偶有接觸提供協助,法院可能僅會減輕子女的扶養額度,而非完全免除,這反映司法對於「情節重大」與否的自由裁量。另一個常見的爭點,是當父母遭社會局安置在養護機構時,主管機關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先行代墊安置費,再向子女追討。
此時,若子女主張免除扶養義務,是否能溯及過去未決的安置費用?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77號判決採「不溯及」見解,認為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僅自裁定確定後開始生效,過去的欠費仍須負擔。學界則有不同意見,認為若父母的行為早已符合免除要件,則應視為自始免除,否則將使立法目的落空,徒增子女不公平的負擔。無論採哪種見解,至少可以確定的是,在法院裁定免除後,子女對於父母未來的扶養義務即告解除,不再需要負擔。
從整體制度來看,法律雖然要求成年子女在父母不能維持生活時提供扶養,但同時也透過第1118條之1將公平原則納入考量,避免出現子女在童年遭遇遺棄、虐待卻仍被迫奉養加害父母的荒謬局面。因此,當多年未見的父母突然出現要求扶養費時,子女並非只能逆來順受,而是可以收集過去成長過程中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或施暴虐待的證據,例如親友證詞、隔代教養者的說明、相關紀錄,並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聲請。若法院認定父母行為情節重大,將有可能完全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若情節較輕,則可能裁定僅需支付較低額度的扶養費。
-家事-親屬-扶養-扶養義務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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