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未約定扶養費用或雖有約定然卻約定金額為0元或低於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扶養費用,應如何解套?
問題摘要:
離婚協議書中未約定扶養費或約定金額過低,不影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子女及其法定代理人仍可依民法第1116條之2向未行使親權之父母請求合理扶養費,法院亦可依法調整金額,扶養義務具強制性,不因父母約定或離婚而減損,父母不得以離婚協議書規定作為拒付理由,確保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及成長所需權益得到保障,實務上應由律師協助確認扶養費金額合理,或透過司法程序維護子女權益,使子女在離婚後生活得以持續穩定,父母責任明確可行,法律保障完整且執行力充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離婚協議書中未約定扶養費,或雖有約定卻約定金額為零或低於未成年子女平均生活費用,實務上常見於夫妻離婚時,雙方因財務、情緒或其他因素草率簽訂協議,導致子女日後生活所需無法充分保障,然而民法明文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滅,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因此即便離婚協議書中對扶養費未作明確規定,或約定不足,未成年子女仍得依此條文向未行使親權之父或母請求給付扶養費。實務上,若離婚協議書約定扶養費為零或低於一般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例如僅約定2000元,明顯無法維持子女合理生活標準,則子女仍可主張調整扶養費至合理水平,且未行使親權之父母不能以離婚協議書為抗辯理由拒絕支付。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又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離婚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立於同一順位而按其資力負扶養義務,亦即父母因離婚不能任親權人時,未任親權一方之扶養義務不能免除。若父母約定由一方負扶養義務時,僅為父母內部間分擔之約定,該約定並不因此免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費用負擔之外部義務。又離婚協議書,係夫妻結束婚姻關係所簽訂之契約,所拘束者僅為簽約之當事人。查依卷附離婚協議書所載簽訂之當事人僅為○○○及被上訴人,上訴人並非該契約當事人,則該契約書是否得以拘束上訴人,已非無疑。況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具強制性,任親權之父或母,並無權利為子女拋棄受扶養之權利,乃原審竟認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明知其與被上訴人就扶養費用已有約定,卻仍代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請求子女扶養費,顯然不符誠實信用原則,亦有違社會常情與經驗法則,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亦欠允洽。」(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1541號判決)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其扶養義務具強制性,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立於同一順位並按各自資力負擔,即使父母約定由一方負擔扶養義務,此僅為夫妻內部分擔,並不免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外部義務,離婚協議書拘束力僅及於簽約當事人,不得影響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請求權,亦不得免除未行使親權父母之扶養責任,因此未成年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仍可向未行使親權的父母請求給付合理扶養費用。實務上,若子女因離婚協議書未獲合理扶養,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聲請調整扶養費,法院將依民法第1116條之2及子女生活所需、父母收入與財產狀況、地區生活費用標準等因素,確定合理扶養費數額,並可採取分期支付或強制執行方式確保子女權益。對父母而言,離婚協議書應謹慎訂定扶養費條款,避免約定過低或免除義務而引發後續訴訟,由專業律師協助擬定協議,明確規範扶養費計算標準、支付方式及期限,以符合法律規定並保障子女利益。若雙方在協議中未明確規範扶養費,或約定不足,未行使親權之父母不得以協議書內容作為拒付理由,法院亦不會承認此抗辯,子女可透過法院聲請調整扶養費額度,確保生活所需。
換言之,離婚協議書的扶養費約定雖為夫妻內部協議,但對子女而言,其權利為獨立且受法律保障之外部義務,不受父母間約定拘束,這一原則確保子女在離婚後仍得獲得合理扶養,維持基本生活及教育需求。實務操作中,代理人可依子女生活標準、父母經濟能力、雙方財產及收入狀況,向法院提出扶養費請求,法院將衡量公平原則與子女實際需要裁定合理金額,並可設定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及必要時強制執行措施。此一規定避免父母藉離婚協議書減免其扶養義務,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權益,並維護社會公益與法定秩序,彰顯扶養義務之強制性及對子女利益之優先保護。此外,父母在離婚協議書中若未約定扶養費,建議事後仍應協商確定合理金額,或由法院依民法規定裁定,以免日後產生法律爭議。實務上,扶養費應涵蓋子女日常生活支出、教育費用及必要醫療費用等,且應依父母收入、財產及生活水準比例分擔,避免僅由一方承擔過重負擔,保障子女公平權益。
-家事-親屬-扶養-受扶養權利-未成年子女-離婚-協議費協議
瀏覽次數: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