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與女婿這樣亂來發生關係,不是亂倫嗎?亂倫不是犯罪、違法嗎?
問題摘要:
媽媽與女婿發生性行為,在法律上不構成刑法第230條的亂倫罪,因為雙方不是血親,而是姻親;但此行為仍涉及民法婚姻秩序的違反,可能成為離婚與損害賠償的原因。刑法對於亂倫的規制僅限血親而不涵蓋姻親,這樣的設計雖然歷史悠久,但是否符合現代社會對倫理秩序的期待,仍是一個值得辯論的課題。若要正本清源,可能有兩種方向:一是擴張刑罰範圍,將姻親亂倫也納入處罰;二是乾脆廢除亂倫罪,改以民法與社會規範處理。究竟應如何選擇,仍有待立法者與社會共同討論。
律師回答:
血親是指有血統脈絡的人,在民法親屬編中血親可以分成天然血親與擬制血親兩種。天然血親是指具有血緣關係的人,例如因出生而發生父母子女關係,擬制血親則是指原無血緣關係而因法律規定而視同發生血統關係,例如因收養而發生父母子女關係。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亂倫」這個詞常被一般人直覺理解為任何不倫的性行為,但在刑法與民法的規範下,它其實有嚴謹且狹義的定義。
刑法第230條明文規定:「直系血親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相互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規範直接揭示出法律上認定的亂倫僅限於血親之間的性行為,包含直系血親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以及三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叔姪、姑侄等。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近親繁殖可能帶來的優生學問題,並維護社會基本的倫常秩序與道德基準。然而若我們回到「媽媽與女婿」這種狀況,雖然從倫理角度看絕對令人難以接受,但法律上媽媽與女婿並非「血親」,而是透過婚姻產生的「姻親」關係。
姻親屬於民法親屬編中的另一類型,依民法第1121條至第1123條相關規範,姻親係因婚姻而生,例如妻子對夫家父母、丈夫對妻家父母即屬直系姻親,至於兄弟姐妹之配偶則屬旁系姻親。民法雖對姻親設有限制婚姻的規定,例如直系姻親及三親等以內旁系姻親不得結婚(民法第983條),但刑法並未將姻親間的性交行為納入第230條所處罰的範圍。換言之,媽媽與女婿發生性行為,雖然在民法上涉及違反婚姻秩序,可能導致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的法律效果,甚至影響夫妻的親權與繼承,但在刑法上卻不構成亂倫罪,因為該罪保護的對象是血親倫理,而非姻親倫理。
這樣的立法設計,從今日的角度來看確實引起不少質疑。社會大眾普遍認為亂倫不僅是血親間的問題,姻親間的不當性行為同樣會動搖社會倫常,破壞家庭結構,甚至比血親亂倫更具破壞力。舉例來說,母親與女婿發生關係,不僅破壞了婚姻制度,更重創家庭關係與倫理基礎,但法律卻未加以刑罰規制,僅能透過離婚或民事救濟來處理。這種落差源於刑法立法時代較為陳舊的思維,其主要著眼點是優生學與血統問題,而非全面考量倫理秩序。立法者當時可能認為,血親間性交行為不僅違反倫理,更有可能導致後代基因缺陷,這才需要刑事處罰;而姻親之間並無基因風險,僅涉及倫常,因此交由民事婚姻制度規範即可。然而隨著社會對於家庭價值的看重與多元觀點的興起,這樣的區分是否仍合理,確實值得討論。
再從民法角度來看,民法第983條明確禁止直系姻親及三親等以內旁系姻親結婚,這代表婚姻法制對姻親間的倫理秩序已有規範。假如媽媽與女婿發生性行為並進一步打算結婚,法律即會以無效或撤銷加以制裁。另一方面,若行為僅止於性行為而非婚姻,法律雖未設明文刑罰,但可能涉及其他法律效果,例如違反配偶忠誠義務,構成離婚原因(民法第1052條)。換言之,女婿與岳母發生性行為,雖不構成刑法上的亂倫罪,但可成為其婚姻破裂的離婚事由,且若因此造成配偶精神上重大損害,還可能引發侵權行為上的精神賠償責任。實務上若配偶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多會認定此類情節足以認定婚姻破綻,准許離婚並判賠。
至於亂倫罪本身,長久以來在刑法學界也備受爭議。支持者認為亂倫罪維護家庭秩序與社會倫理,是必要的刑罰規範;反對者則主張,亂倫罪的正當性薄弱,因為刑法第230條處罰的僅是性交行為,而性交未必導致生育,若僅基於優生學理由並不足夠,若僅基於倫理理由則應透過民事或社會規範解決,而非動用刑罰。更何況,倫理本身是多元變動的價值,未必適合以刑罰硬性規制。值得注意的是,許多國家已廢除或限縮亂倫罪,例如法國早在1810年起便未將成年合意的亂倫列為犯罪,僅禁止近親結婚;德國雖仍有類似規範,但範圍縮小且適用有限。相比之下,我國刑法第230條顯得較為保守。
法律雖不以刑罰處理,但仍可能產生嚴重的法律與社會後果。第一,配偶得以此為由請求離婚並爭取有利的監護權與財產分配;第二,涉事者若違反家庭倫理造成家人精神痛苦,可能須負民事賠償責任;第三,在社會觀感上,此種行為將嚴重損害名譽與人際關係,甚至引發道德譴責。因此,即便法律未處以刑罰,仍足以對當事人產生極大壓力與後果。
-家事-婚姻-禁婚親-亂倫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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