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命成年子女由家分離之「正當理由」是什麼?
問題摘要:
家長命成年子女由家分離之「正當理由」,主要包括成年子女具備自立能力卻依賴父母、家庭關係惡化嚴重影響共同生活、或家長自身生活困難難以再承擔扶養等情事。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綜合考量雙方謀生能力、感情狀況、居住需求與家庭整體利益,作出平衡判斷。此制度既保障家長維護家庭秩序之權利,也提醒成年子女應承擔自立責任,並透過司法審查避免家長濫權,體現家庭制度中義務與權利之互相制衡。
律師回答:
家長命成年子女由家分離之「正當理由」問題,涉及民法親屬編有關「家」之規範與司法實務的運作,核心爭點在於成年子女雖依法有請求由家分離之權利(民法第1127條),但家長亦得基於正當理由,命其成年子女由家分離(民法第1128條)。
「家長」係指與家屬間存有支配服從關係,由其統攝家屬為一整體,以能經營其永久之共同生活者。我國現行法上就家長之確定方法為由親屬團體中推定、法定或由法定家長指定三者。「家屬」則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目的同居一家除家長外之家族構成份子,不必限於具有親屬關係(民法第1123條)。
「家」依民法第1122條定義,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而家務由家長管理(第1125條),並應注意家屬全體之利益(第1126條)。這些規範體現了家庭團體內部的秩序與權利義務配置。然成年子女隨著年齡及能力之成熟,本應具備自立生活的能力,若因某些情況,家長認為其繼續居住於「家」中違背共同生活目的或損及家庭秩序,即可能構成「正當理由」。
實務上,法院對「正當理由」的認定並非僅拘泥於形式,而會就家庭成員之謀生能力、生活狀況、家庭和諧、親屬間感情及扶養義務履行情形等進行整體衡量。首先,若成年子女具備謀生能力卻拒絕工作,甚至依賴年邁父母扶養,法院通常認為此有悖於家庭共同生活之目的,足以構成正當理由。
父母與子女謀生能力之參酌
「......本院審酌兩造為父子關係,聲請人現年事已高,無謀生能力,僅能依靠政府發放之退撫金維生,而相對人正值壯年,並無任何不適就業之情狀,卻不僅未盡扶養聲請人之責,反係仰賴聲請人度日,完全不願外出謀職,顯已『家』以家長、家屬間誠摯相愛、互信互重為基礎,而營永久共同生活之圓滿、和諧及幸福之目的;是以,聲請人身為父親,希冀相對人自立更生、自食其力,而提出本件聲請,要求相對人離家,乃屬合乎情理,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台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39號家事裁定參照)
父親年老無謀生能力,僅靠退休金維生,而成年子嗣卻壯年不事生產,反依賴父親度日,已違背家庭應有之互助基礎,家長基於督促子女自立自強而命其分離,屬合理且合法。
其次,即使成年子女已有正當工作,然成年後理應具備自立能力,不宜無限期要求父母提供居所。父母基於希望子女自立生活,即使雙方感情尚稱融洽,亦得命子女由家分離,屬於正當理由。尤其當雙方感情惡化、同居反致矛盾尖銳,為避免家庭關係進一步惡化,分離更有助於雙方生活品質與情感修補,法院多認定此亦屬正當理由。
子女謀生能力與雙方關係之參酌
「.…縱認被告有正當工作,非如原告主張其長年無業,則以被告早已成年,並有大學畢業之學歷,當有一定之謀生能力,本無須依賴原告而能自立生活,自更無由要求原告必提供居住處所予被告居住,就此而言,無論被告是否確有穩定之正職,其均無再勉強原告准許被告與原告同住之理…已年過而立之年,本當自立,卻迄未有穩固之職業,姑不論兩造感情不洽,原告本即亟欲被告離家。即使兩造感情融洽,惟原告身為父親,欲求被告自立更生、自食其力,乃要求被告離家,亦屬合情合理;何況被告母親已搬至他處,被告所稱欲照顧母親而不願搬離之理由,已不成立;而被告母親既另有住處供被告居住,是縱被告離家,亦不致流落街頭;且兩造感情不睦,若令兩造分居兩處,可免兩造水火之勢延續,於兩造之生活品質均有助益。綜此,本院認為被告遷離兩造現住處所,於避免兩造關係進一步惡化、兩造關係之修補、及被告自立更生,均有幫助,誠為雙贏之舉,是原告基於家長身分,命已成年之被告由家分離,堪認有正當理由」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6號判決參照)
從法理上看,「正當理由」涵蓋的情況相當廣泛,大致可分為三類:
第一,基於成年子女自立生活之必要。成年子女若已具備工作能力與社會經驗,卻長期依賴父母供養,或拒不工作而增加家長負擔,家長為促其自立,可命其分離。
第二,基於家庭和諧與秩序維護之必要。若家庭內部矛盾嚴重,同居生活反而引發衝突與不安,為避免家務無法正常運作,家長得據以主張分離。
第三,基於家長自身生活維持之考量。當家長自身年邁、身心狀況不佳,無力再負擔成年子女之生活,為維護自身與全體家屬利益,也可構成正當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正當理由」並非抽象概念,而須透過個案具體事實加以認定。法院在判斷時,除審酌子女是否具備謀生能力,亦會考慮子女是否另有住所或扶養來源,避免子女被迫分離後陷入無家可歸的境地。
若子女仍有正當理由依賴父母(如就學、失業或重大疾病),則家長要求分離可能不被認可。此外,若子女對父母盡有扶養義務,反因父母失能需依靠子女,則家長命子女分離顯不合情理。
從制度設計來看,民法第1128條之規範旨在平衡家庭共同生活之秩序與成年子女自立生活之發展,既賦予家長管理家務與維護家庭整體利益之權限,同時亦設下「正當理由」的限制,避免家長恣意驅逐成年子女,確保成年子女基本生存權益。實務判決亦不斷強調,家長命成年子女分離應合乎家庭倫理、社會通念與公平正義,並須符合家屬全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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