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同住撕破臉,屋主可用這招讓她搬離
問題摘要:
父母依法行使分離權及返還請求權,結合家庭暴力防治法與刑法報警,先行溝通書面通知,若拒不搬遷則依法提起返還訴訟,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必要時申請保護令及報警,形成民事、行政及刑事救濟並行體系,全面保障父母財產及人身安全,民法765條使用收益處分權,767條返還請求權,1128條家長分離權,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刑法保護人身安全,整合三途徑保障父母合法權益,先行溝通書面通知,拒不搬遷提起返還訴訟,判決確定後強制執行,必要時申請保護令及報警,形成完整法律救濟機制,保障房屋土地所有權及父母人身安全。
律師回答:
依據民法第1128條規定,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而根據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對於其財產享有使用、收益及處分權,並可排除他人對其財產的不當占有或干涉,因此當事人若為房屋及土地的所有權人,依法有權決定誰可居住於該處,並有權要求無權占有者遷離,若當事人的兒子未經合法約定長期占有該房屋且拒絕搬離,即可能構成無權占有,父母可以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法院行使返還請求權,要求兒子搬離,倘若兒子並未與父母簽訂租賃契約,充其量僅是借住,且未經父母合法授權無償使用居住,父母即可主張兒子無權占有該處並要求其搬離,然而在訴訟前,父母先與兒子進行溝通,明確表達搬離要求,並提供合理搬遷期限,如兒子仍拒搬遷,則可透過法律手段解決,父母可先以正式書面通知兒子搬離,並表明若其不搬遷,將依法提起返還訴訟,該書面通知可作為後續法律訴訟證據,證明父母已善盡通知義務。
若兒子仍拒絕搬離,父母可正式向法院提起返還不動產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兒子搬離,訴訟過程中,法院將審查房屋所有權是否屬於父母,以及兒子是否為無權占有者,若法院認定兒子無權占有,則會裁定其須搬離,判決確定後,若兒子仍拒不履行搬遷義務,父母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法院執行處依法執行驅離。
此外,若兒子在占用期間有暴力傾向或對父母造成身體或精神威脅,父母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尋求保護,如兒子曾對父母施暴或有暴力威脅行為,父母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限制兒子接近父母住處或與父母接觸,甚至要求其強制遷離,若兒子持續施加暴力,父母亦可向警察機關報案,請求警方協助或向法院申請家暴防治令以確保自身安全,在此情況下,除民事法律途徑外,若兒子行為已嚴重影響父母生活,例如經常施暴、騷擾或惡意破壞家中物品,甚至導致父母身心受創,則可能涉及刑法上恐嚇罪、強制罪或傷害罪,父母可依法報警並保留相關證據向警方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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