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將不孝子由家分離?

30 Oct, 2025

問題摘要:

「由家分離」制度並非鼓勵父母輕易斷絕與子女的關係,而是賦予家長在遭遇不孝子女時的一種最後手段,以避免家庭環境持續惡化。從法律觀點來看,父母若要請求子女搬離,須準備充分證據並提出正當理由,才能獲得法院支持。而從社會價值觀角度來看,此制度也同時提醒成年子女,應盡早自立更生、尊重父母並維護家庭和諧,否則不僅會失去家人的信任,也可能依法被迫分離,承擔獨立生活的責任。並非鼓勵父母輕率斷絕親子關係,而是為了在家庭功能失衡時,提供家長保護自身生活與隱私的手段,同時督促成年子女應自立更生,承擔生活責任。正當理由的認定標準,雖具體內容隨個案而異,但核心精神始終是:若共同生活目的已喪失,家長為維護家庭秩序及個人權益,有權透過司法途徑請求分離。至於父母是否應給予子女財產補償,早在最高法院舊判例中即已否定此必要,家長僅需負責提出正當理由,並無其他附隨義務。此一制度的存在,既是法律對家長居住安寧的保障,也是對子女的提醒:家庭不是永久依附的避風港,當子女成長至成年,便須負起獨立生活與尊重家人之責,否則即可能依法被迫搬離,承擔生活自立的挑戰。

律師回答:

在我國現行民法制度下,父母若面對不孝子女長期霸佔家中資源、行為不檢甚至影響家庭安寧時,並非真的「拿他沒辦法」,而是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請求將其「由家分離」。首先,必須理解「家」的法律意義。

 

家庭是每個人出生後最初接觸的地方,也是成長過程中尋找歸屬的避風港,更是安身立命的所在,民法親屬編即在規範以家庭成員身分為核心所衍生的法律關係。

 

什麼是「家」?

依據民法第1122條、第1123條第1項之規定,「家」,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所謂永久共同生活,或為夫妻二人因結婚而互相扶持,或指父母養育未成年子女至成年自立,或雖非夫妻、親子但同處一屋簷下且經濟互通、互信互助。

 

然若子女或家屬成年之後,既有工作能力及謀生機會,足以負擔維持自身基本生計,卻仍盤踞在家裡,甚至喧賓奪主造成父母或家長生活安寧之破壞、居住權利之侵害,除默默無奈忍受外,父母或家長可以依據民法第1128條之規定,「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不過,須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民法第1122條規定,家係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而民法第1123條則明定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甚至即便非親屬,只要有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同居一家者,也視為家屬。

 

換言之,「家」在法律上是一個以共同生活為基礎的團體,其核心精神在於互助互愛、共同維護和諧安定的生活環境。民法第1128條進一步規定,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此條文便是父母處理不孝子女問題的重要依據。所謂「正當理由」,必須經法院認定,通常包括子女不願自立更生、長期遊手好閒、對父母不敬甚至有暴力、辱罵、盜領財物等破壞家庭生活的情形。若家長主張的理由僅是基於自己不當目的,例如為方便婚外情而趕走子女,法院自然不會認為具備正當理由,正如新聞案例中,父親因自身有外遇而要求兒子搬離,法院審酌後認定並非子女之過,而駁回聲請。

 

在具體操作上,父母若認為子女已不適合繼續同住,可以向家事法院提出「由家分離」之聲請。這類案件屬於家事非訟事件,須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並提出必要的證據材料,包括戶籍謄本、房屋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以及能證明子女有不當行為或違反共同生活目的的照片、錄音錄影等。舉證責任原則上在聲請人,也就是父母一方,必須具體指出何種情形構成正當理由。實務上,法院常見認定正當理由的情形包括:子女成年後仍無謀生能力卻拒絕工作,甚至靠父母養活;長期對父母惡言相向、施加暴力或威脅;盜領父母存款或不當挪用財產;帶外人回家製造髒亂影響全家生活;與其他家庭成員爭執不斷,已嚴重破壞家庭的圓滿和諧等。這些狀況都背離「家」應有的共同生活目的,因此法院通常會認定為正當理由。

 

此外,父母除依第1128條聲請由家分離外,若房屋本身屬於父母所有,還可依民法第767條提起「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要求子女遷出並返還房屋。因為一旦法院裁定由家分離成立,子女已無合法居住權利,對於父母所有的房屋即屬無權占有,此時父母即可結合返還房屋之訴,使裁判效力更完整,不僅驅逐「人」離家,也能清空「物」,確保居住權益不再受侵害。若子女在判決或裁定後仍拒絕搬離,父母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得聲請法警到場協助驅離,確保裁定得到實際履行。

 

實務上已有不少判例支持父母透過此制度解決不孝子女問題。例如台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39號裁定中,父親年邁無謀生能力,反而要扶養成年卻不願工作的兒子,法院認定此舉顯然有違共同生活目的,准許由家分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6號判決亦認為,成年子女有自立能力卻仍要求與父母同住,無法強迫父母繼續供給居住處所,父母要求其遷出屬正當理由。由此可知,法院認定「正當理由」時,會綜合考量父母與子女的謀生能力、互動關係、是否仍有共同生活之必要等因素。

 

在我國民法制度中,家庭雖被視為人生成長與依附的起點,但若家庭成員間出現嚴重衝突,致使同住失去原本「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時,家長得依民法第1128條聲請由家分離。所謂「正當理由」範圍,實務並無明確限縮,但基本原則是當家屬之間已無法維持和諧共居,甚至一方行為已侵害他人生活安寧、居住權或財產權,便屬正當理由。換言之,原則上只要不再適合同住即可構成分離基礎。以實務案例為例,若父母長年辛苦撫養子女長大成人,子女卻未能自立,反而遊手好閒、拒絕就業,甚至盜領父母的存款,或呼朋引伴回家飲酒喧鬧,嚴重干擾家長生活起居,則父母完全可以向法院聲請由家分離。此舉不僅出於保護自己生活安寧,也是要求子女應盡的社會責任與自立義務。又如父母與子女同住一屋,子女返國後雖曾短暫就業,但因難以與同事或主管相處,屢遭解僱,長期待業卻不肯自謀生計,並養成惡劣生活習慣,如隨處堆積垃圾、製造惡臭,甚至與母親因居住環境問題爭執不斷,言語辱罵,拒絕搬遷,即明顯破壞共同生活的目的,符合「正當理由」的要件。由此可見,正當理由不僅侷限於暴力或虐待行為,凡足以使共同生活目的落空之情狀,皆屬其範疇。

 

程序上,依民法第1128條提出的「由家分離」案件,屬家事非訟事件,需向家事法院聲請,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程序費用。聲請人須具體提出聲請書,載明相對人及住所,例如「相對人○○應自聲請人門牌號碼○○區○○路○號○樓之家分離」,並附上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以證明同住關係,若房屋非本人所有,還需檢附建物租賃契約。最重要的是,依舉證法則,正當理由須由聲請人自行舉證,因此平日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如不當行為的錄音錄影、照片或財務遭盜領的帳戶紀錄等,以利法院審查。法院認定正當理由時,通常著重於相對人是否具有自立能力、是否有不當侵害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員的行為、是否破壞生活安寧與秩序。例如成年子女不願就業,卻要求父母長期供養;或多次盜領父母存款,侵害財產權;或經常呼朋引伴回家吵鬧,造成鄰居投訴與家庭困擾;甚至對父母言語侮辱、動手施暴。以上情況皆可構成正當理由。相反地,若父母本身具有不當動機,例如因外遇而欲將子女趕出家門,藉此方便婚外情往來,並無事實上子女干擾居住安寧或侵害權益之情事,則不符合法院所認定的正當理由,法院將駁回聲請,這也是相關新聞案例中法院裁定的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依民法第1128條聲請由家分離外,若房屋為父母所有,尚可同時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要求無權占有的子女遷出並返還房屋;若房屋係承租,則可依民法第962條基於租賃契約保障,主張排除妨害或返還使用收益權利,要求相對人搬離。這些規定皆提供父母在面對不孝子女時的救濟手段,使裁判效力不僅限於身份層面,還能直接落實於居住權利的保障。一旦法院裁定准許由家分離,子女即喪失合法同住身分,若仍強行侵入父母住宅,即可能觸犯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父母得報警處理,以刑事手段維護居住安寧。

 

值得一提的是,由家分離制度設計的核心,在於平衡父母的居住安寧與子女的自立責任。法律並不要求父母必須給予子女財產補償,早在民國33年上字第4644號判決即明確指出,家長依民法第1128條令家屬分離,本無須給與財產。因此,父母完全可以單純基於維護家庭生活品質與自身安寧,依法請求不孝子女搬離。當然,若子女確實有不能維持生活或無謀生能力的情況,法院也可能斟酌是否仍有繼續居住之必要,例如遭遇重病或身心障礙。但若僅是怠惰、不願工作或生活習慣嚴重干擾家人,則很難獲得法院支持繼續居住。

 

最後要提醒的是,一旦法院裁定由家分離成立,子女若仍強行進入父母住宅,可能觸犯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法律在此提供家長明確保障,確保在家庭內部關係失衡時仍有制度性的救濟途徑。

-家事-親屬-家-家屬分離

(相關法條=民法第1122條=民法第1123條=民法第1128條=刑法第3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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