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啃老族?

30 Oct, 2025

問題摘要:

長輩面對啃老族的法律策略,並非只能無奈忍受。法律上已有明確規範,賦予家長於有正當理由時命成年子女由家分離的權限(民法1128條),並可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法767條)、借貸或租賃房屋,若子女強占房屋或持續妨害,可依民法962條主張排除或防止妨害,確保啃老族遷出並返還房屋。這些規定的核心精神在於,家庭應以共同生活的和諧為目標,若有人偏離這一目標,破壞家庭秩序,法律即允許透過司法途徑恢復正當秩序。長輩們雖然在情感上可能糾結,但從保障自己生活安定、維護家中其他成員權益,以及督促子女自立的角度出發,依法採取行動,往往才是對自己與子女長遠最有益的抉擇。

律師回答:

在我國法律制度下,長輩面對成年子女長期不工作、不謀生,卻依附家庭資源過日子的啃老行為,確實有法律手段可以處理。依民法第1122條規定,所謂「家」,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親屬團體;第1123條進一步區分家長與家屬,家長由最尊或年長者擔任,家務由家長管理(第1124條、第1125條),而家長的管理權限並非無限,仍須注意家屬全體之利益(第1126條)。在此脈絡下,民法第1128條明定,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必須具備「正當理由」。

 

這裡所謂的「正當理由」,實務上包括成年子女已具備謀生能力卻拒不自立,甚至對家人施加精神或肢體暴力,或長期造成家庭生活和諧破壞等。法院判決中常見的情境是:成年子女雖有工作能力,卻因沉迷遊戲或故意怠惰不就業,反而依靠高齡父母供養,甚至時常與父母爭執,破壞家庭安寧,這樣的情況就構成家長可以依1128條請求法院裁判命其分離之「正當理由」。例如台南地院就有案例認定,父親基於自身年邁,無法再負擔成年兒子啃老行為,依1128條聲請分家,法院即准許請求,命成年子女遷出。這樣的規定體現出法律對於家庭共同生活的價值定位:家庭的本質應是相互扶持、共同經營圓滿和諧,而不是單方面的剝削與依附。

 

然而,僅僅依1128條讓啃老族「人」離家,實務上仍存在另一個問題,就是「房屋」本身的占有與返還問題。若房屋所有權屬於父母或其他長輩,則可以同時援引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主張所有人得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房屋。換言之,成年子女一旦不再被承認具有「家屬」的同居正當性,就喪失合法占有的依據,此時其繼續留在房屋內,即屬於無權占有,所有權人即可依767條訴請返還。

 

實務也認為,返還請求權是所有權的基本效力,當子女已成年且家長依法令其由家分離後,父母就可主張房屋所有權,要求子女遷出並將房屋騰空返還。此舉可避免子女雖然法律上被判決「分離」,但仍霸占房屋不搬的困境。

 

此外,若父母並非以「所有權」為基礎,而是曾將房屋供成年子女使用,則必須考量民法關於「使用借貸」或「租賃」的規範。民法第962條明定,占有人占有遭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占有遭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有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也就是說,即便成年子女主張其在房屋內的「占有」,但若其占有已喪失正當基礎(例如被法院裁判認定須分離),那麼父母基於所有權或合法占有權,即可認為其占有是妨害自己權利的行為,依法請求排除或返還。換言之,對付啃老族的最佳策略,往往是1128條分離之訴與767條返還請求權的搭配運用,讓法院同時裁定人要搬,物要返還,確保執行上不留漏洞。

 

值得一提的是,法律制度固然提供這些工具,但許多父母遲遲不願對子女提告,原因往往在於「血緣親情」的牽絆。然而,從另一角度來看,父母若長期容忍子女啃老,不僅自身晚年生活困苦,還可能讓子女更失去自立更生的動力。實務中有案例顯示,法院認為父母要求成年子女遷出並非殘忍,而是希望子女藉此建立謀生能力,重新融入社會。這樣的觀點其實與民法第1126條「家長管理家務,應注意於家屬全體之利益」的立法精神一致:父母要求啃老族搬出,不僅是為自己的安寧,也是為子女的長遠利益。

 

在操作層面,若父母確定要提起訴訟,建議可同時提出民法1128條的「由家分離」之訴,以及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之訴。這樣一來,法院在裁判時即可一併處理「人」與「物」的問題。若房屋過去有租賃或借貸性質,父母亦可依租賃或借貸規定聲請終止契約並返還。實務經驗顯示,若單純依1128條要求子女搬出,仍可能發生子女拒絕遷出,執行時需另循程序處理的情況;而若同時有返還請求,法院判決生效後即可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將人與物一併處理,效率較高,避免父母二度奔波。

-家事-親屬-家-家屬分離

(相關法條=民法962條=民法第1122條=民法第1123條=民法第1124條=民法第1125條=民法第11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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