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移民離婚,若無子女得離台?

30 Oct, 2025

問題摘要:

新移民若因婚姻破裂離婚,且未育有子女,原則上確實會失去原依親居留的資格,依法須離境。但如果已經在台灣有工作,可以嘗試透過就業服務法取得工作許可並轉換居留原因,或是累積一定年限與條件後申請永久居留。此外,若婚姻破裂涉及家庭暴力或其他特殊情況,則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主張例外,申請繼續居留。換句話說,是否能繼續留在台灣,關鍵就在於離婚後能否及時找到合法的居留事由銜接,否則依現行法制,單純的「無子女離婚」狀態,確實會導致居留資格消失而必須離境。

律師回答:

在台灣,新移民(含外籍配偶、大陸配偶等)取得居留證後,如果婚姻破裂又沒有子女,是否能繼續合法居留,其實是入出國及移民法與相關子法明確規範的問題。依現行制度,外國人若是透過「依親」取得居留,當婚姻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居留原因即不復存在,原則上內政部移民署會依第31條第4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然而,法律亦設有例外條件,例如:因配偶死亡、遭受家庭暴力離婚、或離婚後仍對在台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事實或親權義務,則可例外申請繼續居留。換言之,若沒有子女,且離婚也不是因家庭暴力所致,原則上便無法再以依親理由續留台灣。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2條,外國人經許可居留後會核發外僑居留證,最長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三年;而第24條更明文列舉撤銷或不予許可的原因,其中包含「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或「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等。若是因婚姻破裂而離婚,除非能符合第31條第4項各款所規定的例外情形,否則在居留原因消失時,移民署依法必須廢止居留資格並令出境。這也就是為什麼許多新移民在無子女情況下,離婚後往往面臨必須離境的現實困境。

 

然而,這並不代表完全沒有其他途徑。依照第25條,外國人在台灣連續合法居留五年以上,每年居住滿183日,並且具備無犯罪紀錄、具備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等條件者,可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若申請人屬於台灣國民之外籍配偶,財產或技能條件得予放寬。

 

此外,就業服務法也允許外國人透過工作申請工作許可,進而轉換居留事由。換言之,如果離婚後,申請人已經在台灣取得合法工作許可,完全可以嘗試以「工作居留」或「投資居留」等途徑轉換居留原因,而不必然因喪失婚姻依親資格而必須離境。

 

值得注意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的修法過程中,確實受到許多學者批評,認為「無子女就須出境」的設計過於嚴苛,導致新移民可能因害怕失去居留權而被迫忍受不幸或暴力的婚姻,甚至可能造成基本人權保障不足。不過,迄今法律仍維持這樣的設計。

 

實務上,若沒有子女或其他例外事由,就算有穩定工作,仍需先以其他合法事由(如就業或投資)申請居留,否則一旦婚姻關係解除,原有的依親居留事由消失,移民署便會依法廢止居留許可。

-家事-親屬-涉外親屬-親屬移民

(相關法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2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4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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