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配偶來台居留規定有那些?
問題摘要:
大陸地區配偶來台居留制度設計呈現層次性:第一階段為結婚後得申請團聚並入境;第二階段為符合條件後申請依親居留;第三階段為依親居留滿四年且居住天數充足後得申請長期居留;第四階段為長期居留滿二年並符合道德與法律條件後得申請定居,最終取得戶籍。此制度既保障家庭團聚與人道需求,又維護社會秩序與國家安全,並透過嚴格審查防止濫用,是一種循序漸進兼顧多重價值的政策安排。
律師回答:
大陸地區人民與台灣地區人民婚姻關係日益頻繁,如何規範大陸配偶來台居留,涉及移民政策、家庭團聚、人道考量及國家安全等多重層面,立法者在「生活從寬、身分從嚴」的原則下,透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子法建立完整制度。
首先,依據民國92年修正公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大陸地區人民與台灣地區人民結婚後,得申請來台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可進一步申請依親居留,若婚姻已滿兩年或已有子女者,其申請依親居留之門檻更為寬鬆,符合家庭團聚與子女利益之政策目的。依親居留為大陸配偶在台居留的基礎階段,經核准者可取得一定期限之合法居留資格,但仍須遵守內政部規劃之類別與數額限制,避免人口移入失衡。依親居留者若在台合法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居住超過183日,始得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經許可後,居留期限不再受限制,代表大陸配偶得以在台灣長期穩定生活,惟仍屬外來人口身份,未能立即取得定居或戶籍權利。
進一步而言,取得長期居留後,大陸配偶若連續兩年在台居住超過183日,且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及符合國家利益」等條件,方可申請定居,經許可後始能辦理戶籍登記,進而取得與台灣地區人民相同之居住權利。這一漸進式制度設計,反映政府在家庭團聚與國家利益之間的平衡。
另依條例規定,若經查明屬通謀虛偽結婚以規避規範者,相關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均得撤銷,並強制出境,避免假結婚濫用制度。再者,大陸地區人民若逾期居留或未經許可入境者,不得適用依親或定居相關規定,確保制度嚴謹。
實務上,大陸配偶申請來台依親居留需檢附結婚證明、健康檢查報告、財力證明等文件,並經內政部移民署審查,審查程序除形式要件外,亦會考量婚姻真實性,以防範買賣婚姻、假結婚情形。依親居留期間如持續合法,並遵守居留天數規範,方能累計轉換為長期居留與定居年限。此外,條例亦授權內政部得依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等考量,對大陸配偶之長期居留數額與類別進行限制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確保政策彈性與移民總量調控。若配偶在條文修正前已取得團聚資格,相關合法團聚期間可併計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以維護婚姻穩定並避免政策轉換對既有婚姻家庭造成不利影響。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乃是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授權所訂定之子法,目的在於兼顧兩岸婚姻家庭團聚需求與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的考量。其制度設計分為三個層次,分別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與定居,並透過嚴格的文件審查、條件限制及撤銷規定,確保制度之正當性與不被濫用。
首先,就依親居留而言,大陸地區人民與台灣地區人民結婚後得依法提出申請,但必須符合形式與實質要件,並提交健康檢查、財力證明、婚姻真實性相關文件。
依第14條規定,若有未經合法程序入境、虛偽結婚、冒用身分、偽造文件、危害國家安全等情形,不僅不得申請,已核准者亦將撤銷或廢止,且自撤銷日起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不得再申請。即便是合法婚姻,若原因消失如離婚,原則上應撤銷,但在死亡未再婚、離婚後再婚、扶養未成年子女或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等特殊情況下,為維護弱勢一方與子女之利益,仍得保留依親居留資格。另若未能於入境三十日內繳交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亦將廢止居留。
第15條則進一步規範得不予許可或撤銷的情況,如有犯罪紀錄、妨害風俗或家庭、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逾期居留、涉及大陸黨政軍團體職務、涉毒或虛偽結婚等,主管機關得視情撤銷居留資格。此規範反映政府對婚姻真實性與社會秩序之嚴格要求。其次,長期居留階段係建立在依親居留基礎之上。
依第23條規定,原則上大陸地區配偶須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台居住超過183日方得申請,但本辦法亦增設專案許可情形,例如台灣配偶死亡未再婚且需照顧台灣年邁父母或未成年子女者、被台灣繼父母收養之未成年人、特殊歷史身分者、隨行未成年子女等。這些專案許可設計,反映對家庭照顧責任及歷史因素的尊重與人道考量。
長期居留核准後,申請人可享受較穩定之居住權益,惟第27條仍明定若有犯罪、妨害風俗、虛偽婚姻、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逾期居留等情況,得撤銷長期居留資格,並限制其再申請年限。此與依親居留階段之規範高度呼應,目的在於防範制度被濫用,並確保長期居留人員之品行與社會適應。
進一步而言,辦法第5條要求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須檢附成年、有正當職業或相當財力、無違反相關規定紀錄之台灣地區人民所出具的保證書,反映台灣配偶或保證人對大陸配偶之居留須負一定連帶責任,以保障居留人之生活安定並防止社會成本外溢。
至於定居階段,則是大陸配偶最終取得台灣地區戶籍與身分之途徑,須以長期居留為基礎,並符合連續居住、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及符合國家利益等要件。這不僅涉及婚姻與家庭權益,更關係到國家移民政策與國籍管理,故要求更為嚴格。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中對於教育保障亦有周延規劃,大陸配偶未成年子女若隨同申請長期居留,可依規定就讀台灣之中小學與高中,並比照台灣學生參加入學甄試,以增額方式錄取,確保子女教育權益,避免因法律身分差異而受歧視或排除。
此外,辦法亦明定若依親或長期居留許可遭撤銷者,主管機關應通報專業資格審查機關,防止居留身分與專業資格認定脫節,維護行政一致性。
綜觀整體規範,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兼具嚴格性與人道性,嚴格性在於防止虛偽結婚、非法入境、犯罪或涉政涉軍背景人員藉婚姻取得居留;人道性則在於保護配偶死亡、遭受家庭暴力或需照顧未成年子女者之合法權益,並確保其子女教育需求。此制度反映台灣對大陸配偶管理之「生活從寬、身分從嚴」政策思維,既保障家庭團聚與弱勢權益,又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並藉由多層次許可制度形成漸進式的移民管道。
-家事-親屬-涉外親屬-親屬移民-涉外婚姻-陸配-來台居留
瀏覽次數: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