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有所謂斷絕父子關係嗎?

30 Oct,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法律制度下並無「斷絕父子關係」這一概念之明文設計,僅有例外情形可透過法院訴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或藉由收養法律行為更換法定父母,此外之單方面聲明、登報、切結等行為皆不具法律效力。至於如扶養、繼承等具體法律義務,則得視個案狀況透過民法所提供之免除或排除機制處理。從實務角度觀之,親子關係本質乃身分法上的強行關係,具有不可任意切割、不可對價處分等特性,即便在當事人意志欲脫離者間,也必須透過正當法律程序方能生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制度下,親子關係是一種基於生理血緣或法律行為所產生的身份關係,具有不可輕易切割的法律效果,尤其關係到身分、扶養、繼承等多重法律義務與權利。因此,一般社會上常見的「登報斷絕父子關係」在法律上並無效力,亦不會因個人意志或單方面聲明而產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終止」效果。

 

父母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扶養其未成年之子女。關於親屬間扶養義務的明文,可見即便雙方因情感疏離或其他因素導致關係惡化,仍不影響法律上親子身份的存續。然而,我國法律並非全無可能使親子關係在特定情形下得以終止,依照現行民法與戶籍法制度,確實存在兩種法律途徑可使原有的法律上父子關係歸於消滅:其一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其二為經合法「收養」而使得原生親子關係消滅。首先,關於「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此種訴訟為民事確定訴訟之一種,目的在於釐清身分關係的真實性。例如若戶籍資料上記載之父親並非生物學上之父親,無血緣關係可言者,無論是父或子之一方,均得依民法第1062條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經法院審理確認後,即得註銷戶籍登記,法律上之親子關係亦隨之終止。此一訴訟的成功關鍵在於提出足夠證據證明雙方無血緣關係,常見的證據即為DNA鑑定結果。

 

其次為「收養制度」,依民法第1072條以下規定,未成年人或成年人均得經由收養程序,與養父母建立新的法律上親子關係,且民法第1079條亦明定:一旦收養成立,除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產生親子關係外,其與原生父母間之法律親子關係即歸於消滅。也就是說,經由合法收養程序,被收養人即成為養父母的子女,其原來的生父母在法律上不再具有父母權、監護權、繼承權等身份法律效力。

 

除此兩種法律程序外,一般民眾常有的錯誤觀念,例如「登報斷絕親子關係」、「簽署切結書」或「自行聲明不相往來」,在法律上皆不具備使親子關係消滅之效力,充其量僅具社會或道德層面之宣示作用,並不能對抗法律上因親子關係而生的義務與權利,例如扶養、繼承等。實務上最常見的情形,是子女成年後因父母在情感或實質上早已無聯繫,故希望以某種方式排除彼此法律關係,避免如繼承、債務、醫療等相關風險。

 

在此種情境下,如欲避免繼承問題,可認為表示其不得繼承(民法第1145條),但仍有代位繼承之適用,若希望阻卻不孝子女繼承,可依民法第1145條其喪失繼承權,例如有重大虐待、侮辱、故意不扶養等情節,亦得於父母生前由其立遺囑排除子女繼承權,惟仍須注意不得侵害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以下)。

 

如欲排除扶養義務,則得依民法第1118-1條提起「免除扶養義務之訴」,該條明定:「受扶養人對扶養義務人有重大虐待行為,或其他重大事由者,扶養義務人得請求法院免除其扶養義務。」實務上所謂「重大事由」通常須達嚴重侵害扶養義務人人格、自由或身體等情節,僅因個人意志疏離通常不構成免除條件。

 

相對地,如父母希望排除對子女的法律責任,亦可能面臨扶養、監護、財產侵權等問題。例如若子女涉入高額債務,父母擔心債主追討,應先釐清子女之債務是否有父母連帶責任(如是否為保證人或公司負責人),若非當事人,原則上不會因親子關係而負擔債務,但實務中仍常見債權人誤會或施壓,故法律上仍應以具體關係為判斷基準,而非單憑親子身份論之。

 

-家事-家事-親屬關係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3條=民法第1077條=民法第1118-1條)



 


瀏覽次數:7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