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縱偷吃的另一半會有什麼效果?
律師回答:
有網友問我一個滿有趣的問題:「我先生說要在外面有小三,但是我基於家庭和諧,想不計較,小三不要出現我眼前就好了」、「我太太好像有小王,女兒也不是我的,但是擔心丟臉,還是算了」等。雖然問我個人的想法,當然是「怎麼可能願意!」到底在法律上,不介意對方亂搞,甚或放心對方去偷吃,同意另一半去拈花惹草,因為不是僅有觀感問題,單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如果在這樣想法下的同意,然後對方亂來,可能你就會因為同意而無法主張配偶權益。
刑法有通姦罪,處罰身體出軌的配偶(但不包括感情外遇),這個大家都知道。但是你可能不知道的是,如果配偶願意原諒另一半,法律上也會一併免除他受到刑法追訴、處罰。依刑法245條規定,若配偶事前「縱容」、事後「宥恕」另一半的通姦行為,就不得告訴,後悔也不得請檢察官來起訴通姦的配偶。但這裡特別指出所謂「縱容」、「宥恕」係指「明知」卻有意為之,至於,事前同意自己的夫、妻,與小三或小王出遊、有正當理由同住,不會構成上面規定的「縱容」,之後出事時還是可以提告。因為所謂的縱容或宥恕,實務見解認為受害配偶必須心中要有「真意」,白話一點,就是你真的知道通姦行為存在,也真得願意原諒,甚至需要把這個真意表達於外在,用明示或暗示也行,在法律上,必須讓人知道,才會構成縱容、宥恕。
如果只是因為各種原因(不管是生活考量、經濟考量…),選擇隱忍沉默而暫不提告,都不算數。如果事前並不知道有通姦行為發生,只知道配偶將與他人出遊而同意,不會構成通姦罪的縱容,事後發現的話還是可以去提告。但是如如換妻or換夫俱樂部,仍給予同意,應屬於明知並其發生也不違反本意的狀況,那就會成立事前的縱容,之後就不能再提告了。即按刑法第 245 條第 2 項規定,通、相姦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惟縱容或宥恕,除須內心有縱容或宥恕之真意,亦須外部有明示或默示表示,並待積極證據證明始足當之,應參酌客觀行為綜合判斷。事後告訴人與通、相姦之人達成和解,固可藉以判斷其有無宥恕之意,然同意和解亦可能僅係基於現實考量有所讓步,尚難謂事後和解即必有宥恕之意,仍應參酌其他情事客觀認定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簡上字第142號)。
至於,在民法上,其一,離婚,基本上,事前縱容或漠視對方通姦可能喪失以判決主張「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1052條第1項第2款).此觀民法第1053條規定:「對於…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因此,事後受不了的配偶,最多僅能再主張第2項事由,即這個事由已經嚴重到危及婚姻關係,再者,若要請求損害賠償之時,對方可能會主張並無不法侵害配偶權存在,畢竟同意即可視為阻卻違法,事後再主張損害賠償並無構成不法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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