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離婚的證人,應該做些什麼?

30 Oct, 2017

問題摘要:

作為離婚的證人,你需要確保以下幾點:簽名: 在離婚證書或協議書上,你需要簽名作為證明。這樣的簽名不一定需要和離婚文件同時完成,可以在事先或事後進行,但必須確保在正式的文件上簽名。確認離婚真意: 你需要親自確認夫妻雙方的離婚意願。這可以通過和他們交流來確認,確保他們都真正想要結束婚姻。親見或親聞: 你需要能夠證明你親自見到或聽到夫妻雙方的離婚意願。這可以通過親自和他們交流來實現,或者是親眼見到他們簽署離婚文件。證人數量: 根據民法的規定,至少需要兩位以上的證人簽名。這兩位證人必須能夠證明夫妻雙方的真實意圖,並且必須是在正式的文件上簽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有人找我作離婚證人,我到底要做些什麼?簡單來說就是「簽名」與「確認離婚真意」,在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兩願離婚跟法院離婚。兩願離婚依照民法第1050條規定,有三個要件:第一,要以書面為之,不能只是口頭說說。第二,需要有兩位以上的證人簽名。第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而見證兩願離婚的證人,應該做些什麼呢?一定要這二個人在場嗎?證人的簽名,不一定要和離婚證書同時完成,可以事先或事後簽名,也不一定要在夫妻協議離婚時在場。而即使非親自見聞夫妻雙方當事人,確實有離婚真意的人,也可以當證人。因此,證人最重要的是需要確認雙方有離婚的真意。見證離婚,雖然不一定要在場,但請記得分別向雙方當事人確認是否有離婚的意思,否則未來遭人提告偽造文書,是有可能的!

 

作為離婚證人,證人簽名與確認是確保離婚過程公正與合法的一部分。在兩願離婚(協議離婚)的情境下,以下是您作為證人需要做的幾件事情:

 

確認雙方離婚真意

 

作為證人最重要的職責。您需要確保夫妻雙方都有真正的意願要離婚,且這種意願是出於自由的決定而非被迫或有其他外在壓力。這通常需要您親自與雙方交談,確認他們的決定。然而,非常重要的是,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到雙方的離婚真意,以確保離婚的決定是雙方真實且自由的意願。

 

簽名離婚協議書

 

雖然證人簽名不一定需要在離婚協議書作成時完成,也不一定要求在雙方協議離婚時在場,但證人簽名是確認您已經完成了確認雙方真意的職責。

 

證人的簽名不必在製作離婚證書的當下進行,也不需要證人在夫妻雙方協商離婚的時候在場。

 

然而,非常重要的是,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到雙方的離婚真意,以確保離婚的決定是雙方真實且自由的意願。

 

此觀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民法第1050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因之,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夫妻雙方有離婚的真實意思。

 

但,如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1385號民事判決,指出證人只有聽到一方的片面之詞,並沒有聽聞另外一方有離婚的真意,法院認為並未具備協議離婚的法定要件。

 

又再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1418號民事判決,證人雖然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但是協議書是一方交給證人簽名的,另外一方並未在場,證人沒有親見親聞雙方離婚真意,也不符離婚法定要件,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總的來說,作為離婚的證人,你的主要責任是確保夫妻雙方的離婚意願是真實的,並且在必要時提供證據支持他們的決定。證人需要能證明他們有直接的知識或證據顯示夫妻雙方有共同且明確的離婚意圖。這項規定旨在保護婚姻關係的嚴肅性,防止可能的冒名或未經雙方同意的情形發生。

 

這樣才能確保離婚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離婚過程中,如果有任何疑問或爭議關於雙方的離婚意願,您可能需要在法庭上提供證詞,確認您所見聞的情況。

 

-家事-親屬-協議離婚-兩願離婚-離婚證人-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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