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手快樂!

26 Nov, 2017

律師回答:

關於兩願離婚方式,其實很簡單,而且也是最快樂的一種,畢竟相較於判決離婚,雙方要鬥來鬥去,通常弄得很累,但還是要了解相關程序,其中書面及兩名證人是必須的。而證人是常常導致程序有誤,可能是證人不知雙方有離婚的真意(拒絕說明也有這種情形),這時候花一點請人作證,其實有必要,因為很多不喜歡幫人作證,但兩願離婚又必須有人證人,而且其次最難就是把問題談完,通常對方不是笨蛋,有時不給個交代是難以離婚的,實務上比較困難,就是談錢或談小孩,談完成自然分手快樂,以後不要再見,所以請律師談,其實通常當然不是談感情也不是談離婚,而是離婚後雙方要如何分財產及照顧子女。

 

但是關於方式,大家可以作為基本知識,即:

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050條所謂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業據最高法院著有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另證人在兩願離婚之證書上簽名,固無須於該證書作成時同時為之(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01號判例)。惟既稱證人,自須對於離婚之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始足當之。如配偶之一方持協議離婚書向證人請求簽名時,他方尚未表示同意離婚,證人自不知他方之意思,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離婚之協議。是證人縱已簽名,仍不能謂已備法定要件而生離婚之效力(最高法院69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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