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手快樂!兩願離婚方式
問題摘要:
兩願離婚是一種相對簡單而迅速的離婚方式,但在進行這種離婚程序時,確保以下要點是很重要的:離婚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這意味著離婚協議應該被記錄在一份文件上,並由雙方簽字。至少需要兩名證人簽名。這些證人的目的是提供證據,確認雙方的離婚意願。證人必須親自見到或聽到雙方的離婚意圖。證人需要確保雙方真正有離婚的意願。這意味著證人必須在見證離婚過程中與雙方交流,確認他們的意思。證人在簽署離婚文件之前,必須確保自己完全了解雙方的意圖。如果證人僅僅是被要求簽字,而沒有確認雙方的真實意圖,那麼這個離婚程序可能會被認為是無效的。離婚協議完成後,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這樣才能正式結束婚姻關係。
律師回答:
有關離婚的方式,民法將其分成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兩願離婚又稱為協議離婚或者合意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法定的方式簽訂解消婚姻關係的契約。兩願離婚在民法親屬編中規定很簡單,只有兩條條文,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書面契約與戶政機關登記
關於方式,大家可以作為基本知識,即: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定有明文。實務上比較困難,就是談錢或談小孩,談完成自然分手快樂,以後不要再見,所以請律師談,其實通常當然不是談感情也不是談離婚,而是離婚後雙方要如何分財產及照顧子女。
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的問題,這些通常是離婚協議中最棘手的部分。合理的財產分配和確保子女的福祉應成為協議的重要考量。在這方面,律師的協助可以幫助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合理的保障,並且達成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協議。
兩願離婚是基於雙方的共同意願,透過協議來結束婚姻關係,通常相對於法院裁判的離婚來說,過程更為迅速且情緒衝突可能較少。
兩名以上證人
有關離婚的方式,民法將其分成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兩願離婚又稱為協議離婚或者合意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法定的方式簽訂解消婚姻關係的契約;裁判離婚又稱判決離婚,是指夫或妻的一方認為他方有民法規定裁判離婚的法定原因,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關於兩願離婚方式,其實很簡單,而且也是最快樂的一種,畢竟相較於判決離婚,雙方要鬥來鬥去,通常弄得很累,但還是要了解相關程序,其中書面及兩名證人是必須的。而證人是常常導致程序有誤,可能是證人不知雙方有離婚的真意(拒絕說明也有這種情形),這時候花一點請人作證,其實有必要,因為很多不喜歡幫人作證,但兩願離婚又必須有人證人,而且其次最難就是把問題談完,通常對方不是笨蛋,有時不給個交代是難以離婚的,。
次按民法第1050條所謂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業據最高法院著有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另證人在兩願離婚之證書上簽名,固無須於該證書作成時同時為之(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01號判例)。
法條的規定是兩願離婚的實質要件。包括兩個要件:第一 夫妻雙方要有離婚的合意,因為兩願離婚是一種契約行為,所以離婚的當事人意思必須一致。要有證人是因為防止協議書造假而立的規定。
惟既稱證人,自須對於離婚之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始足當之。如配偶之一方持協議離婚書向證人請求簽名時,他方尚未表示同意離婚,證人自不知他方之意思,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離婚之協議。是證人縱已簽名,仍不能謂已備法定要件而生離婚之效力(最高法院69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參照)。
總的來說,雖然兩願離婚是一種較為簡便的方式,但在進行這個過程時,仍然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要求,確保離婚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即使兩願離婚看似簡單,但實際上涉及多方面的法律知識和談判技巧。當涉及離婚協議的簽訂時,了解相關法律規範並按照正確程序行事是非常重要的,以確保離婚後雙方均不會因法律問題再度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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