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失蹤,妻該如何管理其財產?

18 Mar, 2024

問題摘要:

所謂失蹤指行蹤不明生死未卜,也就是不能證明失蹤者之生存或死亡。但如果是通常可以認定為死亡的情形,在未確定死亡前可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可管理財產了並結現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事人老公失蹤近一年已至警局報失蹤人口。老公留下一些債務,近日當事人收到存證信函催繳債務,請問需處理?因房子是老公的名字,老公失蹤後房貸一直是當事人繳納,如果他仍避不出面,當事人可否將房子過戶至她名下?

 

所謂失蹤指行蹤不明生死未卜,也就是不能證明失蹤者之生存或死亡。但如果是通常可以認定為死亡的情形,如飛機在高空中解體爆炸,縱使未發現屍體,仍可以直接認定死亡。此時認定其死亡之依據乃係災害防救法第62條和民法第8條死亡宣告的不同在於,前者法院所為裁定之效力係推定失蹤人為「真實」死亡,和後者民法則係宣告「法律上」推定其死亡,二者有所不同。

 

滿法定期間可宣告死亡

死亡宣告制度之目的是因為失蹤人失蹤太久會對財產和身分產生很大影響,將使財產及身分關係陷於不確定狀態,不僅害及公益,也有害於利害關係人之利益,如:債權人無法向失蹤的債務人催討債務、失蹤人所遺留的不動產無法處理或甚至是失蹤人的配偶無法再嫁娶如果。

 

民法第8條: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當事人之夫失蹤滿上開年未尋獲,固可依民法第8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財產就以遺產來分配處理。但畢竟來說,上開期間時間有時非常久。

 

因之,關於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為解決財產之管理問題,民法上規定,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民法第10條)。

 

報案程序及選任財產管理人

民眾家屬失蹤時,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或監護人均可立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警察機關報案請求協尋。各派出所值班員警受理失蹤人口案件,不論是屬本轄或他轄均應受理,並依規定應隨到隨辦。

 

員警受理報案後,不分本轄或他轄,經核對報案人及失蹤人身分及文件無誤後,先將失蹤人資料登記於「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甲聯存根、乙聯送分局、丙聯交報案人收執。

 

對於列管失蹤人口,責由戶籍地派出所警勤區員警,每3個月實施家戶訪問,除慰問失蹤人口家屬外,並藉以瞭解有無當事人訊息。

 

收到存證信函表示債權人者欲用以保存證據,未來訴訟可證明已通知其夫催繳,若債權人者證明他確有欠繳並勝訴,即可聲請民事執行處拍賣假扣押所查封其夫財產。建議在對方未提訴訟前,先保留存證信函靜觀其變。

 

選任財產管理人,可管理財產了並結現務

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42條以下規定,選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

依家事事件法第143條規定:

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

五、家長。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

財產管理人之權限,因死亡、受監護、輔助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消滅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144條規定:

財產管理人有數人者,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方法,除法院選任數財產管理人,而另有裁定者外,依協議定之;不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財產管理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酌定之。

 

另需注意,若收到的是支付命令,則需於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否則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權人者可憑支付命令直接聲請執行你當事人之夫的財產。

 

失蹤是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的狀態。民法第10條規定,配偶是夫的財產管理人。關於將房子過戶至當事人名下的問題,因為失蹤配偶無法處理財產,直接過戶可能會面臨法律上的困難。

 

在失蹤配偶被宣告死亡之前,通常不能進行財產的過戶。而應由財產管理人進行管理,財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或改良有變更財產性質之虞者,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148條)。財產管理人應作成管理財產目錄,並應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失蹤人之財產負擔之(家事事件法第151條)。失蹤人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財產管理人應向該管登記機關為管理人之登記(家事事件法第147條)

 

然而,當事人可以在特定條件下,例如失蹤滿七年後,根據法律程序申請死亡宣告,之後才可能處理遺產分配和財產過戶。另財產管理人不得處分失蹤人的不動產,所以你當事人只能以財產管理人的身分,用其夫的財產償還電信費,不能將夫的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

 

(相關法條=民法第8條=民法第10條=家事事件法第142條=家事事件法第143條=家事事件法第147條=家事事件法第148條=家事事件法第151條=災害防救法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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