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死亡宣告後,可以再婚嗎?

18 Mar, 2024

問題摘要:

面對配偶失蹤生死不明的狀況,處理起來確實很複雜,尤其當想要重新開始新生活,甚至再婚時。由於在法律上失蹤的另一半仍被視為活著,婚姻關係依然存在,這就導致不能與他人結婚。不過,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以通過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來解決這一問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另一半失蹤了生死不明,該怎麼處理?一直守活寡也是很糟的一件事,想要再婚也沒辦法,因為另一半在法律上還是個生存的人,婚姻關係仍在,所以無法再和他人結婚。不過在符合「聲請死亡宣告」的情形下,可透過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的方式來解決。

 

死亡宣告可以再婚

死亡宣告係終結失蹤人之法律關係,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配偶得向法院聲請對失蹤的另一半為死亡宣告判決。

 

失蹤多久是法律設置的停損點,規定在民法第8條。80歲以下的人,必須要失蹤7年,沒有人知道他是生還是死,然後透過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但如果是80歲以上的人,只要失蹤3年就可以用跟前面一樣的方法聲請死亡宣告。還有一種情形,是「特別災難」。不管你是老是少,這種天災人禍任何人都很難活著回來,比如發生海難時,如果生死不明失蹤達1年就可以聲請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判決確定後,依多數見解,婚姻關係「當然消滅」,則失蹤人配偶於死亡宣告後是可以再婚的。

 

如果死亡宣告被撤銷,會不會構成重婚?

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依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第 1 項規定,於甲之 死亡宣告經法院撤銷時,該裁定對於何人均有效力(對世效)

 

民法第98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又依同法第988-1條規定,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其標準在於「後婚事之當事人能否主張信賴保護而定」,與「前婚是否已然消滅」無關。而「信賴保護」的規定在依現行法民法第988條第3款但書:須(1)須重婚雙方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之(2)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才行。所以後婚如不符合要民法第988條第3款但書的要件,而應回歸同款本文為無效。

 

因之,後婚姻雙方都是善意的(即都認為失蹤人真的已經死亡或不會再出現),那麼後婚姻不受死亡宣告撤銷的影響,先前的婚姻關係仍然被視為已終結,不會復活。反之,如果後婚姻中有一方是惡意的,即知道失蹤人可能還活著或可能回來,但仍選擇再婚,那麼先前的婚姻關係將會復活,而後婚姻則可能會被認為是重婚而無效。

 

(相關法條=民法第985條=民法第988條=民法第988-1條=家事事件法第1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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