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怎麼要?

14 Jan, 2019

律師回答:

在我國法上,離婚絕不代表就可以請求民法第1057條中的「贍養費」,實務上,請求「贍養費」在現行法上反而是極其例外的情形,何以如此?蓋請求「贍養費」的第一個前提,是雙方必須是依照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所以若雙方是協議離婚(民法第1050條)、或是雖然提起離婚訴訟但以成立調解的方式離婚,都不能依照民法第1057條請求法律上所謂的「贍養費」,但這不是無法請求的原因,而係要求請求一方對於離婚沒有過失,且陷於生活困難,這才是最難的!

 

實務上,常見反而是協議離婚之「贍養費」,此時夫或妻可以利用離婚談判中,他方避免訴訟或離婚理由薄弱,作為討價還價之理由,藉此要求對方給付「贍養費」,此一金額可由當事人自治,沒有金額或要件之限制。至於,法定之「贍養費」金額及要件嚴格,依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亦即想請求贍養費,還必須是關於裁判離婚事由之發生,係不可歸責、沒有過失,否則也不能請求,而生活還過得去,也不得請求。

 

但判決離職過程,夫妻相處難免有錯誤,而我國多以雙薪家庭為主,越來越少的配偶生活仰賴他方,這就是實務上這個案例不多之原因。到底確實可以請求多少金額,就是法官決定的問題。原則上,法官會就個案經濟能力、經濟狀況、學經歷、婚姻中貢獻、年齡等等綜合考量一造離婚後是否會陷入生活困難;又因贍養費的作用,只是為免離婚後一方頓失所依,導致生活困頓,所以法院會衡量需要多長時間、多少錢,可以讓一方配偶撐過這個離婚的過渡期(屏東地方法院94年婚字39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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