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怎麼要?
問題摘要:
贍養費是在離婚後提供生活補助給予有需要的一方,以幫助其維持基本生活需求。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如果一方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即使對方無過失,仍然有權向對方請求相當的贍養費。然而,請求贍養費的前提是必須是依照法院判決離婚,且請求者必須是無過失的一方。贍養費的金額通常是根據請求者的個人情況和生活需求、對方的財力以及離婚後的生活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而定。此外,即使離婚的原因是因為雙方都有責任,也不影響請求贍養費的權利,只要請求者是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即可。需要注意的是,贍養費的請求權僅限於裁判離婚,如果是協議離婚或其他形式的離婚,則無法請求贍養費。因此,在離婚前後的協議中,如果雙方有關於贍養費的約定,則請求贍養費是可以依照協議的內容進行的。
律師回答:
「離婚後,要一筆贍養費再走。」這句話在法律上對也不對,離婚不代表就可以請求民法第1057條中的法定「贍養費」,另一種當然是意定「贍養費」,祇要夫妻有約定就可以請求。
贍養費為法律,在配偶離婚後,提供前配偶必需生活費用。判決離婚時,配偶可以向另一方請求固定金額,主要目的是用來幫助沒財產、沒工作、頓失經濟依靠的其中一方當事人,離婚後可以繼續維持基本生活需求,不會陷入經濟困難或無法獨自生活,這就是贍養費目的。
到底什麼是贍養費?
在台灣確實還是有贍養費的規定,但是跟其他國家那種離婚直接財產分一半還是拿走筆一半還多那種樂透式的規定不同。台灣的贍養費是針對在離婚之後沒有辦法生活的人給予的補償,也就是說必須要先證明會因為離婚而連生活都有困難為前提。贍養費的精神是在於人道救助,不要有人因為離婚而餓死。
此一權利性質,依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573號判決指出:贍養費為填補婚姻上生活保持請求權之喪失而設,其非賠償請求權性質,乃基於權利人生活上之需要,為求道義上公平,使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事後發生效力之一種給付,有扶養請求權之意味。惟其性質上僅係扶養失婚者於合理年限內,至其覓得工作機會及取得經濟獨立為止之生活保持狀態,而非屬扶養其終身之義務,其給與之額數,並應斟酌權利人之身分、年齡、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活程度及義務人之財力如何而定。贍養費的金額,我國最高法院認為要依照請求者的身分、年齡、自立謀生的能力、生活程度,以及被請求者的財力來綜合判斷,重點在於保障請求者的「個人生活所需」。
在現行法下,贍養費規定於民法第1057條,該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致無法維持生活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按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即贍養費請求之要件法條似規定為「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得向無過失之一方請求。贍養費的意義是用來「保護當事人不會因為離婚而頓失經濟來源、無法獨自生活。」,他不是一種賠償,而是一種生活補助的費用喔!
生活困難的證明:
申請贍養費的一方必須證明自己在經濟上真的需要這筆錢來維持生活,這可能涉及到提供個人收入、資產及生活費用的詳細資料。
無過失的證明: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無過失方才有資格請求贍養費。這涉及到對離婚原因的探討,需要清楚地劃分和證明哪一方對離婚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判決離婚的前提:
只有在經過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才能根據民法第1057條請求贍養費。協議離婚或其他非判決離婚的形式不適用此條款。
又該請求權僅有限於裁判離婚,其他不與之,如果雙方是你情我願的「協議離婚」就不能要贍養費。此觀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規定,限於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始得適用,夫妻兩願離婚者,無適用同條之規定,請求他方給付贍養費之餘地(最高法院28年渝上字第487號裁判要旨)。
法律上請求「贍養費」的第一個前提,是雙方必須是依照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所以若雙方是協議離婚(民法第1050條)、或是雖然提起離婚訴訟但以成立調解的方式離婚,都不能依照民法第1057條請求。
但有疑義者,雖非裁判離婚者,仍可能因為離婚而因此陷於生活困難,此時陷於生活困難之一方得否向無過失之他方請求贍養費?
答應還是除非另有約定,即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19號判決指出:系爭離婚協議書第五條約定被上訴人願於離婚後一年內購買價值三千五百萬元之房屋予上訴人,作為贍養費之給付,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則此項契約,係被上訴人承諾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以前購買價值三千五百萬元之房屋予上訴人,就房屋之所在地號、門牌、面積等未為特定,亦即其給付之範圍雖已限定,但給付之房屋尚未具體指定,以後如經雙方以合意指定給付之房屋,或依民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被上訴人經上訴人之同意指定交付之房屋等時,該房屋即為特定給付物。是上訴人前揭聲明所請求之給付係可得特定,裁判書主文似亦得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關於行為請求權之執行方法執行。本件行為內容是否不能特定,尚非無研求之餘地。該判決並不否認雖非裁判離婚,於協議離婚中亦得請求贍養費,以保障陷入生活困難一方之窘境。
什麼狀況會被認為籬婚後生活有困難?
按照目前的狀況多半是以重大殘疾無法工作,而且也沒有資產或是可以依靠的有錢爹娘才會被認為有這個必要性。如果只是沒有工作或是很久沒有進入職場這些都不算是有給付贍養費的必要。
婚姻中有犯錯或是先提出離婚訴訟是否會影響贍養費?
在婚姻中不管發生什麼事情都不會影響贍養費的高低或是該不該給,畢竟這個法條的精神是在救助,那就跟有沒有侵害配偶權或是是不是主動離婚婚姻無關了,就只看會不會因為離婚而餓死而已。
法律上所謂的「贍養費」。第二個關卡在於,依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亦即想請求贍養費,還必須是關於裁判離婚事由之發生,係不可歸責、沒有過失,否則也不能請求。
贍養費的金額怎麼定?
這個的算法跟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一樣,都是以各縣市的最低基本消費為標準,如果有特殊的醫療需求再依照個別的狀況去做調整。至於付錢的人的經濟能力還有經濟負擔有多大甚至結婚的時間長短那些也都會去考量,所以也不至於會到很大一筆錢就是了。
又法律規定,只有對於離婚原因「無過失」的人才可以向對方請求贍養費。如果離婚的原因是你自己造成的,或是雙方對於離婚的結果都要負點責任,就不能向對方要贍養費。
總的來說,贍養費是為了保障離婚後生活困難的一方而設立的,其目的是為了使該方能夠維持基本生活需求,並不是一種賠償,而是一種生活補助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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