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傻了,法院不會判給妳贍養費!
問題摘要:
贍養費的要件,即必須是因為判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的一方,且對方無過失。這意味著贍養費並非像一般人所認為的那樣容易請求,而是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在法律上,雙方都有過失或是離婚是基於協議的情況下,通常是無法請求贍養費的。實務上,確實需要在訴訟過程中提供充分的事證來說服法官,以證明請求贍養費的必要性。因此,要成功請求贍養費,需要仔細準備相關的證據,並可能需要從其他方面尋找解決方案,例如請求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贍養費的請求條件相當嚴格,並且需要明確證明請求方在離婚後將面臨生活困難的情況。這也意味著不是每個離婚案件都能成功請求到贍養費,特別是在沒有明確證據支持的情況下。
所謂的『贍養費』,是離婚一方指給付對方照顧對方生活的費用。只是,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規定,限於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始得適用,夫妻兩願離婚者,無適用同條之規定,請求他方給付贍養費之餘地(最高法院28年渝上字第487號判例)
贍養費的目的在於保護那些因結束婚姻關係而經濟上受到顯著影響的一方,特別是在沒有足夠經濟能力自我維持的情況下。但因為這涉及到很多實質的生活和經濟細節,所以法院在審查這些案件時通常會非常謹慎。
法律規定贍養費目前法律上要件為:請求贍養費之一方對於離婚原因並無過失。即是判決離婚的原因純粹是對方的錯,如果雙方都有不對,法院就不會判給贍養費了。實務上常見的請求贍養費卻被駁回的情形就是因為兩方都有過失。須以法院判決方式離婚。而請求贍養費之一方陷於生活困難。實務上認定蠻嚴苛,基本上就是無工作能力及資產可供生活。而且贍養費的性質也僅是對於失婚者在必要年限內,讓失婚者的生活可以保持在正常狀態,而非要扶養其終身。
在這樣的要件下,實務上以訴訟方式順利請求贍養費的難度並不低,必須要在訴訟過程中提出許多事證來說服法官。因此,台灣所謂贍養費,若不是透過協議方式,根本形同空談,這時候如何製造壓迫,逼對方提出條件,成為很重要的課題。經濟較為弱勢的一方,大多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方式,而非所謂贍養費之請求。
由於贍養費的規定與實際操作之間存在一定的落差,實務上往往依賴於律師的專業判斷和準備,以及如何在法庭上有效提出證據。這些因素都可能影響最終的判決結果。進一步來說,雖然離婚本身是夫妻雙方權利的一部分,但如何在離婚後確保雙方特別是經濟弱勢一方的基本生活需求,則是社會法律保護的重要範疇。
因此,在面對離婚與贍養費的問題時,妥善地利用法律諮詢和準備是非常必要的。總的來說,贍養費的請求並非易事,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並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支持請求。在這方面,法律上的規定和實際的執行確實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在面對離婚和財務問題時,建議尋求專業的法律諮詢和協助,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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