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二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2條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
三、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四、其他相關收入。

說明:

=民國92年5月2日制定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
三、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四、其他相關收入。
理由-

一、將原兒童福利法第十二條及少年福利法第六條移列修正。
二、參酌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體例,增列第三款其他相關收入;至於原兒童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兒童福利基金,概念上已為社會福利基金所含括,爰併予刪除。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
三、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四、其他相關收入。
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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