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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未成年監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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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親權及監護權具有類似的作用,行使、負擔未成年人養育照顧的權利及義務。親權是由父母共同或其中之一對未成年子女行使及負擔;而監護權則是在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時,由父或母的遺囑指定或法院指定之監護人行使及負擔,法律上,父母均無法行使親權的情形通常是父與母同時有死亡、生死不明,或是入獄服刑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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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監護」、「改定監護人」有何不同?該如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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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092條的規定為父母提供了一種靈活且具彈性的監護安排方式,尤其在特殊情況下,能有效彌補因父母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而可能造成的空缺。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程序則為長久解決親權人不適任之問題。 律師回答: 父親因案件入獄,母親有虐待未成年人,無法照顧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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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他人行使監護權,父母可以不經受託人同意而隨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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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可依法律規定委託他人行使特定事務,但其仍為子女的主要監護人。當親人擅自佔有子女並要求不當條件,或試圖以撫養為由拖延返還,父母有權終止委託關係並提起法律訴訟。同時,如有撫養費爭議,應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與法院核定標準計算,並提出佐證資料確保自身權益。最終,法院將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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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否擔任監護人?委託行使監護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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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民法第1092條提供的書面委託監護制度,是一種以實務需求為導向、操作彈性極高的親權行使方式,其最大優點在於節省司法資源、避免不必要的訴訟與衝突、加速未成年子女在生活上所需事務之處理效率。惟亦應正確認識其法律效力邊界,特別是在涉及法律上重大決定(如婚姻、收養、財產處分)時,仍須由父母親自行使,或依法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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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他人行使監護權,父母想要終止,受託人能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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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委託監護」是一種限定於特定監護事項與期間內的書面委任制度,司法及行政上具有公開效力,但並不剝奪父母的撤回權。父母可隨時終止委任,且可請求受託人交回子女,若受託人要求代墊費用仍應依實際支出合理補償,證據包含付款證明與收據。若受託人拒不依法交付、要求不合理條件,委託人可依法向法院聲請終止委託並強制交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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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監護」、「改定監護人」有何不同?該如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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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委託監護與改定監護人雖皆為照顧未成年子女之替代制度,然前者為父母主動授權,屬臨時代理性質,權限有限、可隨時撤銷,適用於短期無法監護情形;後者則為法院裁定選任,屬法定地位變更,具穩定性與全面性,適用於父母無力或不適任監護之長期性狀況。選擇時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衡量實際需求與法律程序可行性,並可尋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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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在委託監護後死亡,則委託監護的效力是否受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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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民法第1092條所設委託監護制度,旨在賦予父母於一時無法親自行使監護職責時,得以合法委由他人代為處理子女事務的彈性空間,確保未成年子女生活之穩定與持續。但此制度本質上屬委任契約,應適用相關法律規範,包括可隨時終止、因死亡等原因當然消滅,且不得用以長期替代法定監護制度。若父母死亡或僅一方死亡導致委託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