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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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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監護制度之設計,在保障受監護人生活與財產安全的同時,也要求監護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行事(民法第1100條),不僅強化監護職務之法律責任,也使監護制度更具實質保護功能。因此,若家中有失智或行為能力受限之成員,應及早考量是否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透過法院程序指定合適監護人,不僅可確保當事人生活權益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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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准許監護宣告後,有甚麼法律效果?被監護宣告後,還有行為能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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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在受監護宣告制度之下,法院透過完整機制確保當事人於無行為能力下仍受法律保障。整體而言,監護宣告制度不僅賦予弱勢者法律上的保護與支撐,也透過監護人之制度化設計建立監督與責任機制,並透過法院多方權衡與核可,維護其財產與人身利益,在家庭功能無法充分發揮照顧職能時,發揮社會保護的核心意義。 律師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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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人不當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對於財產處分行為是否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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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輔助宣告制度在法律制度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協助在行為能力尚未喪失但已出現顯著不足的個體,於生活重大決策中獲得應有保障與支持,而輔助人於其中則應以專業、誠信與關懷為執行職責之核心,方能實現制度設計所欲達成之公平與人道目標。 律師回答: 當長輩因年老或心智狀況不佳而出現判斷能力不足的情況時,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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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宣告人財產遭不當變賣,可以改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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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讀者可依民法第1106條之1提出改定監護人聲請,而於扶養費分擔程序中主張實際已負擔金額,若能提出足夠證據,未必會被加重分攤責任。建議即早與律師討論,備妥證明文件,保障自己權益並爭取受監護人之最大福祉。 律師回答: 當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對其不聞不問,甚至有不當處分財產、未妥善照顧生活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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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准許監護宣告後,監護人可以自由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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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監護制度之設計乃為保障心智障礙或無行為能力者在法律上之權益,其財產使用應以維護其生活、健康、療養等基本需求為目的,所有監護行為均應回歸「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原則,監護人於執行職務時,除應善盡報告與管理義務外,並須誠實、公正,不得藉由職務行為自利,否則將面臨法律責任,甚或喪失監護人資格。爰此,倘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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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監護或輔助宣告應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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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監護制度不僅止於對弱勢的保護,也展現出法律對公私法秩序的細緻調整與對人性尊嚴的高度尊重。倘若家庭中成員確有此類情形,應儘早諮詢專業律師,並依法聲請監護宣告,使家人能依法獲得全面而有效的保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民法中所規定的監護制度,是為保護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法自主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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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一定要聲請嗎?有什麼是聲請前應有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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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監護宣告制度的存在,是我國法律保障心智障礙人士最關鍵的一環。它不只是為限制,更是一種保護,在不剝奪受監護人基本尊嚴與意志的前提下,讓監護人依法介入並保障其權益。透過法院審慎審查與制度上的嚴格規範,使得整個監護制度能夠平衡保障、責任與公平交易的核心價值,進而維護社會整體的法秩序與弱勢者的基本人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