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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六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6條規定: 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或有遭受性剝削之虞者,如無另犯其他之罪,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 前項之兒童或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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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5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免除、停止或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被害人,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適當之處理。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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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 經法院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裁定之受交付者,應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社會工作人員對被害人為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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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3條規定: 經法院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三款裁定之被害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輔導處遇,期間至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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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2條規定: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應聯合設置或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安置被害人之中途學校。 中途學校之組織及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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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 被害人經依第十九條安置後,主管機關應每三個月進行評估。經評估無繼續安置、有變更安置處所或為其他更適當處遇方式之必要者,得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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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父母、監護人、被害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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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9條規定: 法院依前條之聲請,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七日內對被害人為下列裁定: 一、認無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並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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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8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四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審前報告如有不完備者,法院得命於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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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立法沿革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定七十二小時,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緊急安置被害人之時起,即時起算。但下列時間不予計入: 一、在途護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