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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親子關係發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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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的身分權義,如何發生,如何消滅,其內容又應如何等,均在人倫秩序上有所安排,而不容許以法律或當事人效果意思、意思表示擅作決定,即是由人倫秩序所賦與的狀態權、狀態義務。而親子法即係規範親子關係權利義務得喪變更法律,民法上稱為「父母子女關係」,我國親子法已經揚棄傳統之「家本位」、「父本位」之立場,而以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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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養媳與養女地位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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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對於「童養媳」這一特殊社會現象的深入解釋。在台灣的傳統習俗中,「童養媳」指的是被送養到另一個家庭並被視為未來婚姻對象的女孩。她們通常在未成年時被送養,然後與收養家庭的兒子成婚,這是一種節省聘禮和結婚費用的傳統做法。在法律上,這種關係涉及到了姻親關係和收養關係。姻親關係是指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以及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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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收養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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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為發生親子關係之原因,而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民法第1072條規定)。收養關係因收養他人之子女而發生,凡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者,雖用義男或寄子之名稱,亦為民法所稱之養子,被上訴人係由某甲夫婦收養為子,業經原判決合法認定,茲上訴人以某甲墓碑上載有義男字樣,甲妻某氏在另案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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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收養子女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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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收養必須以書面契約形式進行,並向法院提出申請以獲得認可。法院將根據相關條件,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意向、成年人收養的限制等,來審查和評估收養申請。如果被收養者為成年人,法院將審查是否存在違反收養目的的重大事由,並對該收養申請進行審慎評估,以確保收養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收養人應比被收養人年長20歲以上,以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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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7歲子女收養採契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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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無論是對於成年人之收養,或是針對未成年人之收養,法院在審理認可程序時,應從形式與實質兩方面進行綜合判斷,確認雙方是否確有創設親子關係之真意,是否有共同生活與相依為命之實況,並依法審酌是否符合未成年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此外,應特別警惕收養是否涉及逃避法律責任或企圖規避遺產分配等不當目的。大法庭見解確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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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收養」自己的小孩?淺談法律上親子關係之發生方式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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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收養制度雖為實現親子關係的一種重要方式,但法律上之收養,不應淪為達成非正當目的之工具,法院應嚴格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審查其成立要件與合意內容,並依當事人之生活事實及實際情感互動來判斷是否真正具備收養之實質必要性,以確保收養制度的正當性與可行性。至於認領與收養之區別,應明確釐清,尤其不能將本可認領之親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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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兒童、少年的強制媒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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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收養制度設計之核心目的,在於透過法律程序為失依兒少尋求適當家庭,使其於穩定、安全與有愛的環境中成長茁壯,而非讓任何人得以自由挑選子女、創設法律身份關係。因此法院之審查不僅是形式審核,更包含對收養動機、扶養能力、親子互動情形與倫理結構之全方位實質審認,收出養媒合機構則協助從源頭篩選適格家庭並提供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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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要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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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收養制度雖本旨在於保護兒童、實現家庭功能,惟制度運作過程中須兼顧法律正當性、當事人真意與社會秩序維護。故無論為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收養,或成年收養制度之建立與運作,均應本於真誠建立親子關係之初衷,並經法院審慎查核與實質認定,方可賦予其合法性與正當性,使收養制度真正發揮保護弱勢、穩定家庭、促進社會和諧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