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曾召開親屬會議決定扶養方法,可以直接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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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當扶養義務人之一單方面負擔扶養費後,能否直接依民法第179條主張不當得利,要求其他扶養義務人返還其代墊扶養費,需視具體情況而定。若當事人已協議扶養方式為金錢給付,僅對金額存有爭議,則法院可直接裁定適當金額;但若尚未經過協議或親屬會議決定扶養方法,則單方決定支付扶養費,事後再以不當得利請求分擔,將可能遭...

  • 可以請法院定扶養方法嗎?決定父母跟哪個子女同住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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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這個問題涉及到父母請求子女履行扶養義務的方式,法律規定子女可透過金錢給付或親自照顧父母(迎養)來履行扶養責任。民法第1117條規定,父母即使具有謀生能力,只要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仍可向子女請求扶養。法院對扶養方式的裁定依民法第1120條及家事事件法相關規範,原則上應由當事人協議決定,若無法達成協議則可由...

  • 不能召開親屬會議,應向法院「釋明」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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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民法對親屬會議的規定,反映法律對親屬之間協商機制的重視,但同時也考量到實務操作的困難,提供聲請法院介入的制度保障。這樣的設計不僅確保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被繼承人的利益,也提供實務操作中的靈活性,避免因程序障礙導致問題懸而未決。親屬會議的召開作為程序要件,其重點在於程序的公平性和家庭內部溝通的可...

  • 不能召開親屬會議,應向法院「釋明」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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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對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或難以召開之情形,實務上採「釋明」標準即可,而非要求絕對「證明」,此舉符合程序經濟、當事人權益保障與家事事件處理彈性原則。當事人應於聲請書狀中具體敘述無法召開的事由,並盡可能提出可佐證的間接證據,以協助法院形成初步心證;法院於審理時,應以彈性角度審查其敘述,並可視情況依職權調查或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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