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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親權歸屬判定,應注意那些?有家暴的人不適合擔任親權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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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即令雙方對離婚有共識,但「孩子該跟誰?」通常就夠夫妻兩個人吵得天翻地覆。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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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家暴紀錄者,仍有爭取小孩監護權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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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如果曾有家庭暴力行為(經法院核發保護令),會被推定不適合擔任小孩的監護人,但是否曾經有家暴行為,未來就不可能擔任小孩的監護人呢?「推定」可經由反證推翻,只是不容易而已。但此推定非不得因法院之職權調查而推翻,法院得斟酌具體資料為相反之認定,例如僅為夫妻間之家庭暴力事件,該施暴者並未對於未成年子,實施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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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配偶毆打或家庭暴力,可以訴請離婚嗎?可以直接取得小孩的親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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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家庭暴力不僅涉及民事離婚訴訟,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若施暴者違反保護令,即使受害人願意原諒,檢察官仍應依法起訴。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將依據民法第1052條認定是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受害者應透過驗傷單、錄音錄影、證人證詞等方式積極蒐集證據,以證明暴力行為已構成婚姻無法維持的重大事由,確保自身權益得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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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小孩當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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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從整體觀察,無論是婚姻進行中或婚姻已經破裂的夫妻,在處理子女相關問題時,都應以孩子的福祉為優先,尊重其身心發展的需要,不應讓子女淪為情緒或利益交換的工具。法律雖然提供一系列保障與救濟機制,但親職角色的核心仍在於實踐對孩子的關愛與責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落實「子女最佳利益」的法律原則。 律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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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涉及刑事更影響法官判決子女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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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制度再完備,最重要的仍是平日人與人之間的關懷與預防,唯有當社會大眾能夠敏銳察覺異常情形,及早介入協助,才能防止家庭暴力持續惡化,避免無辜者在沉默與恐懼中受害,因此,防治家庭暴力不應僅僅依賴事後救濟,更需要從平日的社會教育、鄰里支持系統及公共政策推動等多層面著手,讓家庭暴力防治成為社會共同的責任與行動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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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忍惡夫 可備家暴證據訴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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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家庭暴力不僅僅是身體上的毆打或傷害,也包括精神與經濟層面的控制與壓迫,無論是哪種類型的暴力,對受害者的身心都會造成嚴重影響,因此,當遭遇家庭暴力時,應該積極尋求法律途徑保護自己,並蒐集相關證據,以便在法律程序中能夠有效維護自身權益,透過法律與社會資源的介入,受害者可以擺脫暴力的陰影,重新找回自由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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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擅自帶小孩離家出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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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親權爭議雖然常見於離婚訴訟,但對於孩子而言,其實父母的衝突才是最沉重的傷害,倘若雙方都能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透過正當法律程序協商與調解妥善解決親權與探視爭議,才是真正保護孩子、避免家庭悲劇擴大的正途。未成年子女並非任人操作的工具,父母更不應以其作為談判籌碼,否則最終受傷最深的,往往是那顆渴望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