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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住所地是履行同居義務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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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夫妻住所與同居義務雖有密切關聯,但並不相同。住所是外部法律關係的中心點,用於決定訴訟管轄及推定夫妻共同生活地;而同居義務則著眼於夫妻是否實際維持共同生活,並非一定要拘泥於住所地。因此,住所地雖常常是夫妻履行同居義務的主要場所,但不應視為唯一地點。只要夫妻因正當理由在其他地點共同生活,或暫時分居而仍維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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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性行為就是沒履行同居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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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沒性行為並不等於沒履行同居義務,法律並未強迫夫妻一定要發生性行為,重點在於夫妻是否真正維持共同生活與互助扶持,這才是同居義務的核心精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民法體系下,關於夫妻義務的規範,最核心的就是民法第1001條所明定的「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這是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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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因素可以做為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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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健康因素確實可以成為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特別是在重大疾病、長期療養或完全喪失自理能力的情況下,法院多會認為強迫履行同居義務已不符婚姻制度的目的,反而應尊重當事人基於現實生活需要而選擇分居。這種情況下的分居,既不影響婚姻法律關係的存續,也不會被認為違反婚姻義務。換言之,法律所要求的同居義務,並不是僵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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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持續違背忠實義務,可以成為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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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配偶持續違背忠實義務確實可以成為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因為忠實義務的核心是維護婚姻的專一性與穩定性,一旦遭到持續性破壞,婚姻的本質就不復存在,強迫同居不僅無益,反而違背婚姻制度保障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的目的。法院實務亦已多次確認,在這樣的情況下,拒絕同居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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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夫妻雙方之身分上效力有那些?違反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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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結婚後夫妻身分上效力包含同居、忠誠、扶助、協力與日常家務代理等義務,其核心在於維繫婚姻共同生活及保障家庭之功能。違反此等義務之後果,若情節重大則得構成裁判離婚原因,若輕微則可透過勸告或輔導方式改善。至於婚前協議約定違約金者,原則上於不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範圍內,應具有效力,違反者得請求賠償。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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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因素可以成為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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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移民因素確實可以構成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因為在當代社會,跨國移民、跨國婚姻與遠距家庭已屬普遍現象,強求形式上的同居反而會造成家庭更大的負擔與困境。法院在認定時會重點考量夫妻是否基於合意做出移民安排、是否仍維繫情感與扶持、是否兼顧子女利益以及分居是否屬合理必要。只要能符合這些要件,移民因素即可成為免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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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異地照護親人,可以做為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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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異地照護親人確實可以構成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因為它涉及到法律所承認的扶養義務與社會普遍認可的孝道倫理,且有具體案例可資參考。然而,法院在認定時仍會審酌照護的必要性、照護對象的親屬關係、期間長短及夫妻間溝通情形等具體因素,以避免該理由被濫用。從制度設計的角度,這樣的彈性有助於平衡婚姻義務與家庭倫理之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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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可以協議暫時不同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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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夫妻確實可以協議暫時不同居,只要原因合理、合乎倫理及婚姻誠信原則,法律與實務均承認其正當性。這樣的制度設計,正是法律在規範婚姻義務時兼顧現實彈性的體現,避免婚姻關係因形式上之同居義務而陷入不必要的僵化與對立。 律師回答: 關於夫妻是否可以協議暫時不同居,必須先從民法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