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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買的房子?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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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判斷房子究竟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必須從幾個面向來分析:第一,看登記日期而非僅看契約簽訂日;第二,婚前財產孳息歸屬婚後財產,但增值不算;第三,婚後償還婚前貸款部分要予以扣除補償;第四,婚後購屋及其增值全部屬於婚後財產;第五,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原則上不列入分配。掌握這些原則,才能在面對婚姻終結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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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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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雖然剩餘財產分配的基本原則是平均分配,但若此原則導致顯失公平,法院可以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調整分配比例,甚至免除分配額,這項法律設計的目的是確保財產分配的公平性,避免一方在婚姻中毫無貢獻卻能享受婚姻帶來的財產利益,透過法院實務與最新修法,可以看出財產分配制度已朝向更為精細化的標準發展,法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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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古董等難以有客觀價值的財產如何影響婚後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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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購買古董、藝術品、名茶、名酒或塔位等難以有客觀價值的財產,確實對婚後財產分配產生重大影響,因為它們涉及舉證責任、鑑價程序、價值波動與分配公平性等多重問題,雖然法律明確規範了計算基準時間點與追加計算的處分時價值,但如何在個案中透過專業鑑定、當事人舉證與法院裁量來達到公平結果,仍需高度依賴法官的判斷與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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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離婚?可以提前拿錢嗎?宣告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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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不離婚也能提前拿錢,是我國婚姻財產制度的一個特點。透過法院宣告分別財產制,夫妻可以在婚姻關係仍存在時,就先行分配婚後財產,並切割未來財務往來,避免彼此因一方的不當行為或長期分居而陷入困境。雖然制度設計有時讓受害方覺得不公,但若能理解其立法目的,就會明白這其實是另一種保障弱勢、維護公平的方式。對於正面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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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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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離婚調解若無法達成合意,法院可依一造聲請進入裁判程序(家事法第31條)。若僅聲請調解而無實益,法院可依家事法第28條裁定駁回。依第30條,針對離婚、終止收養、分割遺產等可處分事項,當事人合意成立的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具同等效力。如認調解有瑕疵,得依家事法第51條準用民訴法提無效或撤銷之訴。家事法第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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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怎麼分?快速解「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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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設計,旨在於夫妻一方因專注家務或扶養子女而犧牲就業機會時,仍能於婚姻解體後獲得合理保障,體現家務勞動與經濟貢獻之等值原則,避免經濟強勢方獨占婚姻成果。此制度透過明確的財產計算、撤銷脫產行為、舉證報告義務與公平調整條款,剩餘財產分配制度透過明確區分婚後財產的列入與排除範圍,並設計保障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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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在婚後變賣,價金可否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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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婚前財產於婚後變賣,價金原則上仍屬婚前財產,不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核心問題在於能否提出充分證明,若證明不足,將被法律推定為婚後財產,進而成為分配標的。因此,夫妻一方若欲維護婚前財產的完整性,應妥善保留購置與變賣過程的所有文件,並將價金與婚後財產區隔存放。法律制度雖保障婚前財產不必分配,但舉證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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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配偶一方死亡時該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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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與繼承權之間的區別和法律定位。根據民法第1030-1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解除後,如果有剩餘財產,其差額應當平均分配給夫妻雙方。這種請求權是基於對夫妻共同生活貢獻的法律評價,與一般繼承制度下的繼承權利和義務有所不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同於繼承制度中的繼承權,這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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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婦做家事,法律有給予什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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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家庭主婦的家務勞動在法律上並非毫無保障,而是透過剩餘財產分配與自由處分金制度體現「家務有價」的觀念,但保障多半附帶條件且需等待特定情境才能發生效力,若要真正落實經濟自主與性別平等,未來仍需透過制度改革來補足現有漏洞,讓在家庭中默默付出的家庭主婦能夠獲得更公平合理的法律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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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率增加下的夫妻財產約定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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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離婚過程中常見的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特別是在財產分配方面的議題。離婚時,一方可能積極想要解決財產問題,而另一方則可能希望迅速完成離婚手續,避免長時間的法律紛爭和糾纏。根據民法的規定,夫妻離婚時將按照不同的財產制度進行財產分配,包括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度下,雖然每一方可以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