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爭議

離婚爭議

 

婚姻因種種因素而無法繼續維持下去,離婚是一個選項,夫妻雙方走向離婚一途,感情多半形同陌路或反目成仇,夫妻離婚除了透過法院裁判離婚,而經由談判而協議之兩願離婚,亦為常見之方式,無論何種形式離婚,夫妻間之婚後財產應該如何分配?離婚後之子女親權行使及負擔、扶養費之問題,以及夫妻因離婚或導致離婚原因受有損害應如何處理,往往非常容易產生歧見而產生爭議。

 

婚姻無法繼續維持下去的情形時而離婚後伴隨著其他法律問題將一一浮現,法律要求不論在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時,並係以各類訴訟附合提出,如「離婚」、「子女親權」、「夫妻財產制」、「離婚損害賠償」及「離因損害賠償」等多重訴訟的問題。我們能代理當事人全權處理訴訟,協助爭取所有離婚所生之爭執,讓當事人能夠安心走過離婚的歷程,迎向單身新生活。

 

裁判離婚

除了兩願協議外,有一方不肯離婚,或雙方對離婚條件無法達成共識的時候,訴請法院裁判離婚成為唯一手段,裁判離婚事由,可依民法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一類是法律明定的離婚事由:凡是有符合這下列10種列舉事由其中之一,另一方即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第二類則是概括條款:除了前面的10種事由,如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沒無法維繫婚姻,責任較小一方同樣可以提起離婚。此稱為「破綻主義」。判斷的重點在於,重大事由在一般人判斷是否足以使婚姻關係失去意義而無法存續,而此一破綻原因由夫妻間哪一方產生,可責性較小的一方或相等者提離婚,若是各佔50%的原因,則雙方都可以提起離婚請求。

 

按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858 號民事判決指出:「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乃緣於七十四年修正民法親屬編時,為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故夫妻間婚姻是否已生無法回復之破綻且構成離婚之重大事由,應依客觀之標準認定之,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倘任何人處於相同情況下,是否均將喪失繼續維持婚姻之意願。

 

實務上除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的法定可離婚事由以外,第2項規定若夫妻間感情已經出現裂痕,而且對方對這段婚姻的可歸責性高於我方,我方就得請求裁判離婚,法院會依狀況判定雙方婚姻的破綻是否已到難以修復、維持之程度。

 

法律上規定離婚要有重大事由,這個情況下一般人來看,婚姻都是走不下去的,如果今天走到這一步、壓力很大這個原因是不是「重大事由」,判斷雙方對於婚姻破綻造成的過失誰較大,如夫妻雙方之間一定存在很多摩擦,現在夫妻雙方有無同房?

 

爭吵的情形?是否經常辱罵或拳腳相向?生活習慣及價值觀是否無法配合調整?抑或感情冷談分居已久等等,須說服法官看待你們婚姻,已經達到不可維持動姻狀態,而繼續維持祇有增加彼此痛苦,至於準備哪些資料,除非對方承認,否則原告要先證明,你說被打,可能之前你會跟親友訴苦,雖然不是親眼目睹,也可以當證人。

 

離婚官司通常不會非常快速就結束,除非雙方有調解成立的可能、或是對方有明顯足以符合法定離婚要件的事由,不然通常一個離婚官司至少半年以上。我們律師熟悉法院考量裁判監護權的重點,也知悉社工訪視報告中哪些內容容易被法官採納,擅長分析、評估雙方條件後,替當事人於訴訟中大大加分,爭取最大的扶養費用。

 

兩願離婚

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又依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位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據此,兩願離婚為要式書面之身份法契約。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此書面一般常以「離婚協議書」稱之。夫妻協議離婚時,須有2人以上證人的簽名,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2名證人,必須曾親見或親聞夫妻雙方確實有離婚之真意,才符合夫妻兩願離婚的法定要件。1.要有書面協議。2.書面上除了雙方簽名外,還要有2位證人簽名。3.必須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夫妻訂立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書須有男女雙方及二位證人之簽章,最好註記雙方及證人之基本資料、聯絡方式。證人簽章,雖未限定必須在協議書作成時同時為之,在離婚協議書簽訂後、申請離婚登記前加簽或加蓋也可以,證人應親眼或親聞雙方確有離婚真意之人。攜帶身分證件、戶口名簿、證件照片、離婚協議書,配偶二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

 

首先,要明確表明男女雙方要離婚。其次,則是協議書的「重點」部分,即協議內容。離婚協議書其他應約定事項有三,一為「夫妻財產之分配」,二為「未成年子女親權」,三為「對於他方請求」(如損害賠償、生活費用、贍養費)。協議內容越清楚越好,能想到的細節都盡量列入文字記載,主要為:1.親權權:未成年子女的照顧。2.探視權: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權。3.扶養費:未成年未成年子女子生活費及教育費。4.贍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

 

此時可委由律師審閱予建議,以妥善結束婚姻關係,避免將來的紛爭。離婚當事人亦有請求律師為見證的情形,見證雙方確實有離婚的真意,完備兩願離婚的法定要件。離婚協議訂得好不好,對日後會不會衍伸其他問題佔有絕大的影響,也因此還是會建議立協議書最好找律師諮詢,以免日後徒增爭端。

 

離婚損害賠償及贍養費

離婚損害:

 

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夫妻之一方,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就是指精神賠償),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此部分屬於離婚損害。無過失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賠償。

 

離因損害:

 

所謂離因損害,即指離婚原因原本即為侵權行為,實務上最常見的狀況不外乎就是因為對方外遇、與人外遇或有暴力傷害行為等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

 

贍養費:

 

民法第1057條規定:按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這是為了避免離婚後有一方陷於生活困難,因為有些人是所謂的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結婚後就沒有繼續工作,名下也沒有太多財產。為了避免其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法律特別規定在符合一定的要件之下,可以請求對方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贍養費在實務上法官抓的條件很嚴,不容易判,也判的不多。

 

在離婚協議書要確認的,就是雙方是否要拋棄其他因離婚所生的請求權,例如贍養費、離婚或離因的損害賠償等,如果雙方都要拋棄,也應該載明協議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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