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保護

家暴保護

 

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我國訂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的家庭暴力行為,家庭暴力: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本法第2條第1項)。不僅包括對「身體」侵害,亦包括「精神上」的侵害,不僅嚴重影響受暴者身心調適與社會適應,對目睹家庭暴力兒童也產生深遠負面影響!家暴保護令申請,除了保護自己也是為保護孩子,被害人不應忍受暴力,每一孩子都能在沒有家暴陰影的環境中快樂成長。

 

家庭暴力之意義

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本法第3條)(1)配偶或前配偶(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宜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主觀意願及客觀事實,並參考下列事實妥適認定之:a.共同生活時間之長短及其動機;b.共同生活費用之多寡及其負擔;c.性生活之次數及其頻繁之程度;d.彼此間互動之關係;e.有無共同子女;f.其他足以認定有一般夫妻生活之事實。(3)現有或曾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人(包括親屬及非親屬),其為首者為家長,餘為家屬(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4)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九百六十九條、第九百七十一條)(5)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者(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二項、第九百六十八條至第九百七十一條)

 

保護令申請

在台灣每天都會發生,此時卻有許多受害者不知道如何申請保護令以保障自己的安全,在新聞中也常常見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嚴重受傷,甚至死亡。因此倘若有受到家庭暴力,其實您不用隱忍,透過保護令的申請程序,可以讓您的安全獲得保障。申請家暴令該準備什麼?該如何申請?「釋明」遭到家庭暴力的事實,法院就會核發保護令,法院目前的審查是越來越寬鬆,基本上只要有驗傷單,在警察面前講得詳細清楚,保護令幾乎都拿得到,如果還有報警紀錄、照片、或是證人,那保護令就沒問題了。扶助律師面對此訴訟變化,考慮應注意解決被害人的困難,使被害人能脫離家暴及不愉快之婚姻枷鎖,並期能盡速解決被害人生活困難,而不是注重在官司勝負

 

的確很多離婚案件都是主張遭他方家庭暴力行為而主張不堪同居虐待舉凡從私下錄音蒐證言詞挑釁他方情緒甚而利用配偶情緒控管挑起其憤怒之神經等等藉此等事證以向法院聲請各種保護令進而作為後續離婚訴訟之主張而是否有家庭暴力行為也會作為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爭取之判斷依據在處理上不可不慎民眾如有遇到相類情形應就教專業人士協助釐清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後續談判協商甚而訴訟程序中遭致不利局面。家暴對於離婚像是埋下伏筆,如果感情上想維持婚姻,也許會選擇隱忍,而聲請家暴令(保護令),發下來後,在離婚訴訟時,也不用另外舉證家暴事實,只要離婚意志堅定,一定離的成。而家暴令的好處在於,如果在家暴令期間對方有騷擾,可以請警方直接把對方帶走,對人身安全有一定保障。我們協助當事人一起面對官司訴訟,讓飽受家暴被害人得以順利離婚並脫離前配偶及其家人之濫訴騷擾,回復平靜的生活。

 

家暴案件通常需要兒童及少年出庭作證、表明家暴過程,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說,在法庭上面對兩造已是相當為難,又需陳述作證內容經過及期待由誰監護,加上法庭上嚴肅的氣氛,讓未成年子女感到害怕與焦慮。我們藉由實務經驗的累積,期在法院內提供未成年子女庭前準備及陪同出庭專業服務,協助未成年子女作證。

 

被害人年滿16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情事之處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規定可資參照)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情侶之間也開始可以準用家暴法裡面的一些規定,例如申請保護令、違反保護令的刑事處罰等等,針對恐怖情人多少能發揮一些嚇阻與預防悲劇發生的作用。

 

保護令種類

家庭暴力保護令的種類有三種,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保護令種類):保護令可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由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日為之,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現實上的安全考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得不經審理程序。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內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2項):

(一)禁止暴力之禁制令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之禁制令

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令、禁止處分令、假處分令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四)遠離令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使用權令

交付令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暫定親權令

交付子女令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其他保護令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通常保護令:

 

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者,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需經審理程序。有效期限最長二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期間最高二年。只有緊急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申請,最快在四小時內核發。一般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則由被害人直接填寫聲請書狀向法院聲請。

 

通常保護令內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一)禁止暴力之禁制令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制騷擾之禁制令

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令、禁止處分令、假處分令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四)遠離令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使用權令、交付令

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暫定親權令、交付子女令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探視方式令、禁止探視令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租金扶養費給付令

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權。

(九)費用負擔令

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治療令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十一)律師費負擔令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

(十二)其他保護令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保護安置事件

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與以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我國對於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對於精神病患有強制住院處置,而情況消滅有停止緊急安置或停止住院。

 

我們認為親密關係是奠基於互相尊重與信任,不應含有暴力行為。每個人有權利生活在安全無暴力的環境中。我們的服務能透過法律程序協助當事人脫離暴力關係,回復原有的穩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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