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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不同能變離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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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當婚姻關係已經事實上解體、家庭功能喪失,並伴隨可歸責事由或重大衝突之具體證據時,法院仍可依民法第1052條准予離婚,以維護個人尊嚴及法律所欲保障之婚姻本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制度下,夫妻若無法協議離婚,必須依據民法第1052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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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行房夫硬上妻可提告訴訴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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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妻間即使具有性行為的權利與義務,亦不得強行違反配偶意願而為性交。若一方強行而為,不僅觸犯刑法,亦構成民法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受害方得提起刑事告訴並訴請裁判離婚,但須注意蒐集與保留證據,以利法院審理與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婚姻關係中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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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計一人擔可以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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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設有裁判離婚的概括條款,當婚姻已實質破裂且難以維持時,法院可准予離婚。所稱「重大事由」需達致感情破裂、信賴崩解之程度,常見於長期分居、價值觀衝突或經濟合作失衡等情形。惟如破綻由主張離婚方造成,則不得請求離婚。臺中地院101年度婚字第765號判決中,法院認為夫妻因一方長期未工作、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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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有重大傷殘,可以訴請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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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我國實務對於因配偶重病或傷殘無法維繫婚姻生活者,已逐步採取更為彈性與人性化的態度,重點不在是否有人故意造成破綻,而在於婚姻是否客觀上已無維持之可能。當事人若面臨相似處境,應理解即使配偶非有過失,只要婚姻確實已無實質生活基礎,也得依法律程序終止,回歸個人自由與尊嚴。 律師回應 關於這個問題,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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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習慣性說謊造成心理及生理莫大負擔,應該如何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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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配偶若習慣性說謊造成婚姻信任崩解與身心負擔,於具體事證佐證下,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3款與第9款提起裁判離婚,並請求親權(監護權)與財產清算,惟需善為蒐證、理解程序及權利範圍,透過法律專業與支持機制,保障自己與子女的合法權益及未來安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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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不返家妻可報失蹤訴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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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當配偶拒絕離婚時,若另一方確信婚姻已無可挽回之餘地,可依法提起裁判離婚訴訟,須具備1052條第一項所列具體離婚事由,如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惡意遺棄等;若未符前述明確條款,亦可依第二項以「其他重大事由」為由主張離婚,法院將綜合判斷雙方婚姻關係實質狀態與破裂程度決定是否准予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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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屬於重大不治惡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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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實務上,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33號判決中即認為,性病對身心健康與婚姻生活影響重大,且在可預見期間無法根治,符合「不治之惡疾」要件。加以配偶隱瞞病情並進行高風險性行為,不僅構成離婚事由,亦涉及民法第1056條之非財產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實務已肯認性病如梅毒或HIV在特定情況下可構成法定離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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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向大不同可以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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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民法第1052條第2項為我國裁判離婚制度中的概括條款,當婚姻已實質破裂而不符合法定離婚事由時,仍可透過法院請求解除婚姻關係。所稱「重大事由」須達致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之程度,常見情形如長期分居、情感冷漠、價值觀嚴重對立等。若破裂原因由一方負責,則僅他方可請求離婚,惟若雙方皆有責,法院將斟酌責任輕重衡量。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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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判決離婚的重大事由要件?責任較大一方可以請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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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判決離婚的重大事由要件,核心在於婚姻已經破裂且無回復希望,且破裂的原因須達到客觀上任何人在相同情境下皆無法維持婚姻的程度;法院會結合客觀事實、雙方互動情形及責任歸屬綜合判斷。實務上,重大事由的認定範圍並不侷限於具體列舉的情形,而是開放給法院依個案情狀自由裁量,目的在於平衡婚姻自由與保護制度的精神,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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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重大事由」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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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重大事由」制度反映離婚裁判之彈性與實質公平,補足列舉式法定事由的侷限,使法院能於個案中審酌婚姻破綻與雙方責任,確保當事人得以在婚姻實質已失其本旨時,獲得法律上的解脫與重新生活的機會。這樣的制度設計,不僅保障個人權利,也兼顧社會價值與婚姻制度的合理運作。 律師回答: 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