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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非婚生子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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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民法第1061條)。即其父母有婚姻關係存在,且其受胎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法律並設有受胎期間之推定,即同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而依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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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認領子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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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經準正及認領後即成為其父之婚生子女。而此一認領可認為意思表示,亦可認為觀念通知,惟仍應具有真實血統關係為必要。認領制度為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之途徑之一,用以補充婚姻制度之不足,使不受婚生推定之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發生法律上父子女關係,使其受到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益。生父主動認領固生上開效力,如生父拒不認領,則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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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親子關係發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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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的身分權義,如何發生,如何消滅,其內容又應如何等,均在人倫秩序上有所安排,而不容許以法律或當事人效果意思、意思表示擅作決定,即是由人倫秩序所賦與的狀態權、狀態義務。而親子法即係規範親子關係權利義務得喪變更法律,民法上稱為「父母子女關係」,我國親子法已經揚棄傳統之「家本位」、「父本位」之立場,而以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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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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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與非婚生子女(俗稱之私生子)要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依民法第1064條、第1065條規定,有「準正」、「認領」二種方式,認領是生父承認子女的意思表示,當生父與生母沒有婚姻關係,又無法結婚,認領乃成為生父與該非婚生子女產生親子關係的唯一方式。而我國法特別注重雙方是否具有「真實血統聯繫」。 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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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絕關係的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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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自然血親的親子關係基於倫理與法律規範,無法透過單方面聲明或登報斷絕,而收養關係則屬於法定血親,可在特定條件下透過合意或法院裁定終止。此外,若子女對父母有重大不當行為,則父母可依法剝奪其繼承權,以此方式間接達到法律上疏遠關係的效果。在扶養義務方面,直系血親間的責任依然存在,除非具備特殊法定條件,否則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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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不詳,訴請認領爭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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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確認親子關係涉及不僅是生物學上的事實,亦關乎法律上親權義務與身分地位的確立。當事人若欲證明或否認此等關係,應積極配合法院調查程序。對於非婚生子女而言,爭取與生父間親子關係的法律認定,不僅關乎日常扶養權益,更可能影響其繼承權利之取得。透過認領、準正或強制認領,輔以DNA鑑定所形成的事實基礎,方能在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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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所生子女,能否成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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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同居男女所生子女雖非婚生子女,然透過準正或認領兩種法律途徑,均得轉變為婚生子女,並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之法律保障。準正係依父母結婚而生,法律自動賦予婚生子女地位;認領則由生父明示或默示撫育行為,法院依事證認定,亦可取得婚生子女身份。現行法制重視親子血緣及子女最佳利益,保障非婚生子女權益,避免因父母婚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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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係自動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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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親子關係之建立在法律上並非僅依生物血緣即自動發生,而係以婚姻關係、法律推定、認領行為、訴訟程序等為核心,需依法依程序處理方能具有法律效力與公信力。婚生推定雖為保障子女身分之工具,但同時也有可能與現實脫節,故其否認與重建制度亦屬必要。無論是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均應於法律框架內妥善建立親子身分,方得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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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與生母結婚後受胎之子女,出生時,生父與生母已離婚,其是否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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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依現行民法規定,只要受胎時父母有婚姻關係,即使子女出生時雙方已離婚,仍屬婚生子女,法律強制推定其為父親之子女,除非經婚生否認之訴推翻,否則推定關係不可動搖。過去因技術所限,此推定為唯一依據,但隨著DNA檢驗精確性提高,現代法制已傾向保障子女知悉血緣之權利,適度放寬訴訟規範,未來是否進一步調整婚生推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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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定義?非婚生子女可能因準正,而擁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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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最主要區別在於父母婚姻關係存續與否,以及受胎時間點,惟非婚生子女得因父母婚後結婚而取得準正地位,並完全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之權利義務,保障子女不因婚姻形式差異而受不公平對待,法律設計目的在兼顧家庭倫理、血緣真實與社會安定,當事人如遇相關親子關係爭議,應審慎評估並妥善運用法律途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