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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非婚生子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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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民法第1061條)。即其父母有婚姻關係存在,且其受胎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法律並設有受胎期間之推定,即同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而依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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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親子關係發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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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的身分權義,如何發生,如何消滅,其內容又應如何等,均在人倫秩序上有所安排,而不容許以法律或當事人效果意思、意思表示擅作決定,即是由人倫秩序所賦與的狀態權、狀態義務。而親子法即係規範親子關係權利義務得喪變更法律,民法上稱為「父母子女關係」,我國親子法已經揚棄傳統之「家本位」、「父本位」之立場,而以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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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認領子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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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經準正及認領後即成為其父之婚生子女。而此一認領可認為意思表示,亦可認為觀念通知,惟仍應具有真實血統關係為必要。認領制度為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之途徑之一,用以補充婚姻制度之不足,使不受婚生推定之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發生法律上父子女關係,使其受到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益。生父主動認領固生上開效力,如生父拒不認領,則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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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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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與非婚生子女(俗稱之私生子)要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依民法第1064條、第1065條規定,有「準正」、「認領」二種方式,認領是生父承認子女的意思表示,當生父與生母沒有婚姻關係,又無法結婚,認領乃成為生父與該非婚生子女產生親子關係的唯一方式。而我國法特別注重雙方是否具有「真實血統聯繫」。 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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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絕關係的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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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自然血親的親子關係基於倫理與法律規範,無法透過單方面聲明或登報斷絕,而收養關係則屬於法定血親,可在特定條件下透過合意或法院裁定終止。此外,若子女對父母有重大不當行為,則父母可依法剝奪其繼承權,以此方式間接達到法律上疏遠關係的效果。在扶養義務方面,直系血親間的責任依然存在,除非具備特殊法定條件,否則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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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能否結婚?國外登記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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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表兄妹在台灣不得結婚,即便至國外登記也無效,其所生子女若父親認領,則法律承認父子女關係,可安排親權及撫養事宜,禁止結婚旨在保障遺傳安全及維護社會倫理觀念,未來或因國際立法及醫療進步而有所調整,但現行民法規定明確禁止自然血親表兄妹締結婚姻。民法第983條及相關條文明文規定旁系血親四親等禁止結婚,表兄妹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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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係成立種類有那些?如有爭議,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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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無論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還是透過收養方式建立的親子關係,都必須符合法律上的要件,才能受到法律保障。在實務上,關於親子關係的認定,往往涉及子女的身分、財產、監護權等多重因素,法院在判斷是否成立親子關係時,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標準,而非僅僅依據形式上的親子關係認定。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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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強制認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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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婚生子女定義的核心在於「因婚姻關係受胎所生」,婚生推定制度保障子女與家庭的安定,否認婚生制度則維護血緣真實與法律正義,兩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親子關係認定的完整體系,這樣的規範體現了法律在平衡家庭倫理與個人權益之間所作的精細設計,也是我國親屬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石。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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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與生母結婚後受胎之子女,出生時,生父與生母已離婚,其是否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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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依現行民法規定,只要受胎時父母有婚姻關係,即使子女出生時雙方已離婚,仍屬婚生子女,法律強制推定其為父親之子女,除非經婚生否認之訴推翻,否則推定關係不可動搖。過去因技術所限,此推定為唯一依據,但隨著DNA檢驗精確性提高,現代法制已傾向保障子女知悉血緣之權利,適度放寬訴訟規範,未來是否進一步調整婚生推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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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法律上親子關係之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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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親子關係在法律上之發生原因,不僅限於自然血緣,更透過婚生推定、準正、認領及收養等制度,建立穩定而明確的身分法律關係。這些制度設計的目的,均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避免因父母婚姻關係不穩或血緣爭議,使子女處於無法無依的法律真空狀態。婚生推定確保婚內子女身分穩固,準正與認領使非婚生子女得以平等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