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否認非婚生子女之訴
瀏覽次數:8648
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民法第1061條)。即其父母有婚姻關係存在,且其受胎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法律並設有受胎期間之推定,即同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而依同法第...
-
強制認領子女之訴
瀏覽次數:6871
非婚生子經準正及認領後即成為其父之婚生子女。而此一認領可認為意思表示,亦可認為觀念通知,惟仍應具有真實血統關係為必要。認領制度為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之途徑之一,用以補充婚姻制度之不足,使不受婚生推定之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發生法律上父子女關係,使其受到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益。生父主動認領固生上開效力,如生父拒不認領,則透...
-
論親子關係發生原因
瀏覽次數:6502
親屬的身分權義,如何發生,如何消滅,其內容又應如何等,均在人倫秩序上有所安排,而不容許以法律或當事人效果意思、意思表示擅作決定,即是由人倫秩序所賦與的狀態權、狀態義務。而親子法即係規範親子關係權利義務得喪變更法律,民法上稱為「父母子女關係」,我國親子法已經揚棄傳統之「家本位」、「父本位」之立場,而以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作為...
-
論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瀏覽次數:5521
父與非婚生子女(俗稱之私生子)要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依民法第1064條、第1065條規定,有「準正」、「認領」二種方式,認領是生父承認子女的意思表示,當生父與生母沒有婚姻關係,又無法結婚,認領乃成為生父與該非婚生子女產生親子關係的唯一方式。而我國法特別注重雙方是否具有「真實血統聯繫」。 若無...
-
斷絕關係的可行?
瀏覽次數:19
問題摘要: 自然血親的親子關係基於倫理與法律規範,無法透過單方面聲明或登報斷絕,而收養關係則屬於法定血親,可在特定條件下透過合意或法院裁定終止。此外,若子女對父母有重大不當行為,則父母可依法剝奪其繼承權,以此方式間接達到法律上疏遠關係的效果。在扶養義務方面,直系血親間的責任依然存在,除非具備特殊法定條件,否則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