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人患有失智症經輔助宣告後,心智退化更嚴重,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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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法院對於是否選任特定人為輔助人或監護人,將以受輔助人或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保障其人身、財產與整體生活品質不因疾病而陷於危機。由此可見,善用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制度,不僅能替失智患者建立起一道法律防線,也能讓照顧者在法制保障下更安心履行責任,維繫家庭的整體福祉。 律師回答: &nbs...

  • 選任監護人標準為何?監護人職責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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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監護制度並非僅是形式上的法律宣告,其背後承載的是對弱勢者尊嚴與權益的保障。透過民法明定之選任標準、職責要求及監督機制,並配合家事事件法中具體運作規則,法院得以綜合全局妥善選任或更替監護人,使其不僅具備實質照護能力,亦能在尊重與保護間取得平衡。家屬或利害關係人如發現監護人執行職務不當或對受監護人有明顯不...

  • 法律上如何避免成年監護監護人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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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監護制度的設計目的在於透過法律與司法機制的介入,保護無行為能力人之法律地位與財產安全,使其在失能狀態下仍能有尊嚴地生活,並透過監督與制衡防範濫權問題的發生。家屬如有需求,應盡早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並配合法院完成程序,以保障心智退化者或失能長者的權益。護期間的財產管理進行結算,並將財產交還給受監護人或其...

  • 如何預防失智症長者的不動產遭不法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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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對於失智症患者而言,及早辦理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並搭配預告登記、信託規劃與不動產定期查核,是保障其財產安全與人格尊嚴的法律工具。在家屬發現長者有記憶錯亂、財務判斷能力降低等徵兆時,應儘速諮詢專業律師或社會福利單位協助,啟動保護機制,使法律制度真正發揮預防與守護功能,避免等到財產損失後才追究責任,為時已...

  • 未陳報監護人財產清冊,有什麼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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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監護裁定僅是起點,財產清冊報告則是監護程序能否進一步啟動處分行為的必要門檻。因此,監護人如欲合規合法地處理受監護人之財產,財產清冊的編製與提交,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監護人權責開始落實的第一步,亦是法院未來許可財產處分申請的重要依據與審查前提。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後...

  • 取得監護宣告裁定,但未陳報監護人財產清冊,有什麼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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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監護人職責不僅限於財產層面,亦包含受監護人之生活照顧、醫療決策與法律代理權限。法律已賦予監護人諸多權責,然其前提即為遵守程序,誠信管理,唯有依法報備財產,才能名正言順地執行職務,實現制度設計之保障弱勢初衷。因此,監護人務須慎守法律底線,尊重法院監督機制,方能達到照護受監護人之實質效果,避免落入監護權變...

  • 法院准許監護宣告後,監護人可以自由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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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監護制度之設計乃為保障心智障礙或無行為能力者在法律上之權益,其財產使用應以維護其生活、健康、療養等基本需求為目的,所有監護行為均應回歸「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原則,監護人於執行職務時,除應善盡報告與管理義務外,並須誠實、公正,不得藉由職務行為自利,否則將面臨法律責任,甚或喪失監護人資格。爰此,倘家庭成員...

  • 為什麼監護或輔助宣告應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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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監護制度不僅止於對弱勢的保護,也展現出法律對公私法秩序的細緻調整與對人性尊嚴的高度尊重。倘若家庭中成員確有此類情形,應儘早諮詢專業律師,並依法聲請監護宣告,使家人能依法獲得全面而有效的保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民法中所規定的監護制度,是為保護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法自主處...

  • 監護人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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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監護制度之設計,在保障受監護人生活與財產安全的同時,也要求監護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行事(民法第1100條),不僅強化監護職務之法律責任,也使監護制度更具實質保護功能。因此,若家中有失智或行為能力受限之成員,應及早考量是否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透過法院程序指定合適監護人,不僅可確保當事人生活權益與財產...

  • 法院准許監護宣告後,有甚麼法律效果?被監護宣告後,還有行為能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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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在受監護宣告制度之下,法院透過完整機制確保當事人於無行為能力下仍受法律保障。整體而言,監護宣告制度不僅賦予弱勢者法律上的保護與支撐,也透過監護人之制度化設計建立監督與責任機制,並透過法院多方權衡與核可,維護其財產與人身利益,在家庭功能無法充分發揮照顧職能時,發揮社會保護的核心意義。 律師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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