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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天你失智,讓我照顧你!」事前決定監護人選是可行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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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在監護制度運作下,也會出現實際上受監護人表達意願困難的情形,例如植物人、重度失智者等,此時法院更會依受監護人過往之表達紀錄、生活習慣、與候選人之互動情形等,研判其可能意願為何。在法律功能之外,此制度也蘊含對弱勢群體的人性關懷。因此,不論是當事人、照顧者或聲請人,若有心為受監護人爭取合法且有保障的生活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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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准許監護宣告後,有甚麼法律效果?被監護宣告後,還有行為能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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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在受監護宣告制度之下,法院透過完整機制確保當事人於無行為能力下仍受法律保障。整體而言,監護宣告制度不僅賦予弱勢者法律上的保護與支撐,也透過監護人之制度化設計建立監督與責任機制,並透過法院多方權衡與核可,維護其財產與人身利益,在家庭功能無法充分發揮照顧職能時,發揮社會保護的核心意義。 律師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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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人不當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對於財產處分行為是否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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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輔助宣告制度在法律制度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協助在行為能力尚未喪失但已出現顯著不足的個體,於生活重大決策中獲得應有保障與支持,而輔助人於其中則應以專業、誠信與關懷為執行職責之核心,方能實現制度設計所欲達成之公平與人道目標。 律師回答: 當長輩因年老或心智狀況不佳而出現判斷能力不足的情況時,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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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宣告人財產遭不當變賣,可以改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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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讀者可依民法第1106條之1提出改定監護人聲請,而於扶養費分擔程序中主張實際已負擔金額,若能提出足夠證據,未必會被加重分攤責任。建議即早與律師討論,備妥證明文件,保障自己權益並爭取受監護人之最大福祉。 律師回答: 當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對其不聞不問,甚至有不當處分財產、未妥善照顧生活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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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准許監護宣告後,監護人可以自由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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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監護制度之設計乃為保障心智障礙或無行為能力者在法律上之權益,其財產使用應以維護其生活、健康、療養等基本需求為目的,所有監護行為均應回歸「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原則,監護人於執行職務時,除應善盡報告與管理義務外,並須誠實、公正,不得藉由職務行為自利,否則將面臨法律責任,甚或喪失監護人資格。爰此,倘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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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可以對受監護人的財產應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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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無論是法定監護或意定監護,監護人於管理受監護人財產時,均應恪遵法律規範,依法開具財產清冊、必要時取得法院許可,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標準妥善處理監護職務。當家庭中有成員需申請監護或輔助宣告時,務必尋求律師專業協助,確保申請程序妥當,並於監護人選任後建立適當監督與制度設計,才能真正保障受監護人之權益與尊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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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究竟應該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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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意定監護制度提供極高的自主性與靈活性,讓具完全行為能力的人能在意識清楚時預作安排,決定未來由誰管理自己的生活與財產。從監護人的選任、契約的公證、生效與撤回,到報酬制度等,皆有周延的法律規範保障,確保受監護者的尊嚴與權益。若家中如阿嬤這樣的年長成員尚能明確表達意願,建議家人可陪同諮詢律師或前往公證機構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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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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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制度,正是為保護弱勢者設計的法律工具,能有效防止心智障礙或高齡者因無法自我管理而遭受人身、財產或法律權益損害,家屬若發現長輩已無法妥善處理財產或易遭他人利用,應盡早考慮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讓法院依法裁定適當的保護措施,維護長輩生活安全與財產完整,也可藉此避免未來家庭爭議,實踐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