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子女扶養父母」是法律上的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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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子女扶養父母不只是倫理要求,更是法律強制性義務。當父母無法靠自己維持生活時,子女依法應出面扶養,並且不能輕易推託。儘管法律允許經濟能力衡量義務的程度,但在父母有明顯需求時,子女無法完全規避其扶養責任。同時,扶養方式可以多樣,但若家庭協議不成,仍可由法院介入判決,以確保高齡父母的生活基本保障不致中斷。扶...

  • 她遭前夫求償子女扶養費 無力負擔怎辦?可以調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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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當事人若因再婚後經濟負擔增加,確實可以根據《民法》第1121條與《家事事件法》第102條,向法院聲請變更扶養費。然而,是否能夠成功減少扶養費,需取決於是否能夠證明自身經濟能力因不可預測的變動而減弱,或是子女的實際需求已減少,導致原扶養費顯失公平。若當事人希望減少扶養費,應蒐集財務證明、生活支出明細,以...

  • 子女不扶養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會構成遺棄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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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遺棄罪的成立須具備三個要件,第一,行為人依法令或契約負有扶養、養育或保護義務,第二,行為人未履行該義務,且第三,導致無自救力者陷入無法生存的危險,若無符合上述條件,則僅涉及民事責任,而不構成刑事犯罪,尤其在判斷某人是否為扶養義務人時,應依民法的扶養順位進行確認,不能單憑是否同住或有親屬關係即認定其應負...

  • 遺棄罪之成立,與民法扶養順序是否有關?還是跟需要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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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實務上對於遺棄罪的適用仍然傾向於依據民法所規範的扶養順位來決定是否成立犯罪,然而,學說上則認為,若某人已經實際負擔照護責任,即便其在民法扶養順位中較後,仍應被認定為遺棄罪的主體,因此,遺棄罪的適用仍需根據個案的實際狀況來判斷,若某人依法負有扶養義務,且確實未提供必要的照護,使無自救力者陷入生命危險,則...

  • 姻親關係消滅與扶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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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我國現行法律並未明文規定配偶死亡即消滅姻親關係,而是僅限於離婚或婚姻撤銷,因此若配偶死亡,生存配偶與亡者的親屬仍維持姻親關係。然而,這並不代表生存配偶就必然需要扶養死亡配偶的父母,而是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律條件,包括是否同居、是否有受扶養的必要,以及生存配偶是否具備扶養能力等。若死亡配偶的父母仍有其他子女...

  • 子女不扶養父母,是否觸犯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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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男子雖然未盡扶養母親的責任,但因其母親仍有其他子女照顧,並未陷入生存危機,因此不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然而,若該母親日後因無法獲得任何照顧,導致生命安全受到威脅,那麼該男子的行為就可能符合遺棄罪的構成要件,這起案件提醒我們,子女對父母的扶養不僅是道德責任,在法律上亦受到規範,若完全不履行扶養義務,雖然不...

  • 夫妻間之扶養義務應該如何決定?與家庭費用分擔是同一件事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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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夫妻之間乃民法中最核心的生命共同體關係,當一方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時,另一方應即發揮配偶義務之功能給予協助,而此義務之履行不僅限於財務條件寬裕之時,亦不受謀生能力限制,尤須強調的是,婚姻制度之設計旨在強化家庭整體功能,保障家庭成員最基本的生存與尊嚴,實務上之扶養責任行使應以此為依歸。離婚後雖法律上夫妻關係...

  • 沒有婚姻關係,父母如何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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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不負擔實際扶養的父母仍有義務依資力分擔子女生活費用,如未履行,可由對方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時效為15年而非五年。法院在計算扶養費金額及是否調整時,將依子女需求與父母雙方的經濟狀況作整體衡量,確保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不因父母婚姻關係的解除而受到影響。對於實際負擔一切開銷的父母而言,應當善用法律手段爭取合理...

  • 搞大女友肚子,竟娶別人還拒付子女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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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孩子的扶養費是法律賦予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權利,父母都應共同負擔,而非單方面由母親承擔。無論父母的關係如何變化,孩子的生活需求不應受到影響。因此,母親可以透過協商、訴訟及法律執行等方式,確保孩子的扶養費能夠穩定支付,以維持孩子的基本生活需求與受教育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父母對未成年...

  • 可以預先確認子女對父母親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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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雖然理論上可向法院主張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但須以實際發生法律爭議為前提,目前若單純以擔憂未來可能發生為由提起訴訟,法院未必會受理。建議您可預先著手準備證據,如子女生活開支紀錄、前夫未盡義務的證明資料等,於將來有爭議發生時提出主張,以符合法律程序,並有效保障您與子女的權益。這種預作準備的方式,不但可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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