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離婚後,媽媽幫未成年子女支付的人壽保險費,可以要求爸爸分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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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法院對於扶養費的計算通常以子女當前的生活需求為基準,若扶養義務人主張以保險費作為扶養費的替代項目,則法院通常會審慎審查該保險對子女的實質影響,例如是否能夠直接改善子女的生活品質,或是否能夠即時提供子女經濟上的幫助。然而,由於保單價值可由要保人自由處分,其提供給子女的經濟保障遠不如直接給付現金來得具體,...

  • 子女不扶養父母,未盡扶養義務,如何請求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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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父母若遭遇子女不願履行扶養責任的情形,可以依據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及第1117條等規定,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扶養,且該扶養權利具有公益性,不能因受扶養者未表達或曾經「放棄」而自然消失。法律並不會因家庭成員關係冷漠或疏離而剝奪長者的生活保障,反而設有明確規定來保護其基本權益。因此若有此情形發生,應...

  • 兄弟姊妹間可以約定誰來照顧爸爸或媽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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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扶養父母是法律義務,也是倫理責任。即使子女間有分工協議,也不應以此為由逃避扶養責任。從法律角度看,父母的扶養請求權不受子女間協議的約束;扶養義務的變更不僅是法律保障當事人權益的重要措施,也是體現法律靈活性和人性化的一種方式。透過依法聲請變更,當事人可以有效應對生活中的各種變故,從而更好地履行扶養責任或...

  • 父母棄養小孩,年老後無依無靠送被政府安置,可以要小孩付安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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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父母年輕時棄養子女,成年後再要求子女負擔安養費,子女在法律上並非完全無法拒絕,民法第1118-1條提供了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救濟管道,但其效果自法院判決確定時起生效,若政府已墊付安養費,子女仍可能面臨短期支付義務,須透過法院裁判或後續協議,確保自身權益受到保障,避免被迫承擔不公平的扶養責任,並提醒父母...

  • 扶養義務的順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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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民法所訂扶養義務的順位設計,主要考量倫理關係與親屬制度,不會因個人感情或是否繼承財產而改變,亦即,即使某人未分得父母遺產或與父母關係不佳,只要尚有扶養義務存在,仍不得因此免責。俗話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家庭成員間即使曾有矛盾或嫌隙,扶養義務仍需依法履行,不僅是法律責任,也是基本的社會倫理與人倫關懷之...

  • 夫妻離婚後,照顧未成年之前妻可否要求前夫要分攤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前單獨扶養的支出,夫也要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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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由母親單獨監護扶養者,母親有權要求父親分擔未來扶養費,並可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過去已代墊之合理扶養支出,惟應注意保存支出憑證及聲請時效限制。法院將依雙方資力、子女需要及支出合理性綜合判斷,作成公平裁量。此機制既強化監護人法律保障,也避免父母一方卸責致子女權益受損,符合家庭法保護弱...

  • 父母離婚,子女關係永遠不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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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無論父母的婚姻狀態如何變動,子女的身份與權益依然受到法律保障,不會因為父母再婚而有所改變,這既是法律的原則,也是社會對親子關係的基本共識。因此,即使父母離異後,子女的監護權歸屬其中一方,另一方的親權依然存在,且子女與雙方父母之間的法律關係並不因此消失。在現行法律制度下,親生子女與父母的血緣關係不會因為...

  • 如何計算親等?法律上有什麼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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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親等之計算不僅為民法上親屬制度之根本,也是諸多法律制度設計之基礎,從婚姻、扶養、監護、收養到繼承皆與之密切相關,而其計算方式在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間存在差異,亦需注意擬制血親與姻親的特殊規定。為避免日後產生婚姻無效、監護糾紛或繼承爭議,建議民眾應熟悉親等計算原則,並在涉及親屬身份關係之法律行為時,備妥足...

  • 兄弟姊妹讓我獨自照顧父母,我可以向他們索取扶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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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當某名子女獨自承擔了父母的扶養費,而其他兄弟姊妹未盡扶養責任時,該名子女可以依法向未支付的兄弟姊妹請求返還其應分擔的費用,這種請求可以基於不當得利或適法無因管理的法律關係來主張,法院在審理時,將依據經濟能力、實際支付證據及公平原則來決定應返還的數額,為了確保自身權益,支付扶養費的一方應該儘早行使權利,...

  • 說扶養太沈重?扶養義務應該由誰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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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扶養義務雖源自親屬間之法律責任與倫理關係,然於實務操作時,應結合協議、履行方式、經濟能力與法定條件等綜合判斷。對於以愛為出發點,提前代為支付扶養費者,若未與手足或另一方協議明確分擔方式,事後欲主張返還費用,恐反遭質疑為自願行為,構成法律主張障礙。亦即,扶養之愛若無以制度性約束補強,可能成為情感與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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