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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確認婚姻無效訴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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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提出確認婚姻無效訴訟的原因,主要包括欠缺法定方式(無書面、無證人、無登記)、違反禁止親屬結婚規定、重婚情形、以及欠缺婚姻真意。這些原因均源於民法明文規範,法院在審理時不僅會檢視結婚登記之程序是否合法,亦會考量婚姻實質要件是否存在。雖然戶政機關僅有形式審查權,但一旦涉及實質爭議,唯有透過法院之判斷方能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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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結婚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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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之規定,也對家族倫理教育與社會觀念有示範效應,提醒民眾注意血親關係與婚姻法律限制,避免發生倫理紊亂或遺傳風險。總結而言,我國民法對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之禁止,明確界定旁系血親範圍及親等計算方法,對違反規定之婚姻宣告無效,收養親屬則設例外以保障家庭感情交流,法律規定兼顧血緣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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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結婚是否需要回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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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海外結婚在台灣法律上效力的認定,需要同時符合當事人本國法、舉行地法及台灣法律的規定,實質要件包括雙方合意及婚姻真意,形式要件包括書面文件、證人簽名及台灣戶政登記,若未滿足上述條件,可能導致婚姻無效或撤銷,但仍可依民法規定處理財產及子女事宜,確保雙方及子女權益受到保障,因此海外結婚不僅浪漫,更須謹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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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死亡宣告後,可以再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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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配偶死亡宣告制度的核心目的,在於解決失蹤人長期未歸,導致配偶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陷入法律困境的問題,透過「擬制死亡」的方式賦予存活一方新的選擇自由。婚姻是一種身分契約,具有高度的法律安定性與排他性,死亡宣告一方面維護存活一方的再婚自由,另一方面則透過善意保護原則,避免制度被濫用或產生不公結果。故若配偶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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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未經報准而結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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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現役軍人未經報准結婚,其婚姻不僅屬無效婚姻,亦涉及行政處分及軍事紀律責任,顯示軍人婚姻法制化管理的重要性。對於軍人及其配偶而言,遵守報准程序為結婚前提,違反者婚姻無效、權利義務不成立,且可能受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對於社會及軍隊管理而言,規範軍人婚姻有助於維持軍事秩序、保障作戰效率及國防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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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結婚登記之婚姻是否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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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未辦結婚登記之婚姻在我國民法體系中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即被認定為無效婚姻,婚姻效力無法對抗第三人或主張法律保護,夫妻間的扶養、財產分配、繼承及子女權益將受到影響,為避免法律爭議及保障雙方權益,當事人應依民法及戶政法規定完成結婚登記程序,使婚姻效力具備公信力與法律保障,並避免未登記婚姻可能導致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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輩份不相等五親等以內旁系姻親結婚,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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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若當事人欲與妻之兄弟姊妹之配偶結婚,需先計算自己與配偶血親的親等,再由配偶血親至其配偶的親等,總計若在五親等內,且雙方輩分不相同,則婚姻屬違法,依民法第988條宣告無效。相較於旁系血親,旁系姻親因不涉及血統,法律禁止範圍較小,但仍考量家族倫理、輩份及社會秩序而予以限制,尤其跨輩份婚姻易引起倫理爭議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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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婚親範圍為何?養子與養父母之親生女兒能否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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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民法對禁婚範圍的規定,既保護血親及姻親的倫理秩序,又兼顧收養關係的特殊性,對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生子女的婚姻設有明確限制,確保婚姻制度合法、家庭倫理及社會秩序穩定,並在收養終止後提供一定彈性,使得不再存在法律擬制親屬關係的人可合法結婚,整體上兼顧法律公平、倫理價值及社會秩序的平衡。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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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不具備公開儀式無效?新舊法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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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我國民法親屬編由儀式婚主義轉為登記婚主義,核心差異在於結婚效力不再依附於公開儀式,而以書面形式、證人簽名及戶政登記完成為成立標準,舊法婚姻若欠缺公開儀式無效,新法婚姻則只要完成登記即可成立,公開儀式不再為無效要件。這一制度變革符合現代社會對婚姻程序便利性、法律確定性及行政可操作性的需求,同時兼顧婚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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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欠缺二人以上之合法證人,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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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的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將結婚形式由公開儀式改為書面與登記,但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要件保持不變,這一點在實務與司法解釋中皆有明確依據,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五五一號判例明確指出證人須具行為能力、在場親見並願意作證,結婚書面上簽名後方能符合法律要件,缺乏二人以上證人簽名者,依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