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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立法沿革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規定: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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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四條立法沿革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規定: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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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立法沿革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規定: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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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六條立法沿革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6條規定: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跟蹤騷擾行為地或結果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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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七條立法沿革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7條規定: 前條聲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被害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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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八條立法沿革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8條規定: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說明: =民國110年1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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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九條立法沿革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9條規定: 法院收受聲請書後,除得定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外,應速將聲請書繕本送達於相對人,並限期命其陳述意見。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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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條立法沿革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規定: 保護令案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得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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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一條立法沿革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1條規定: 被害人以外之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者,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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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立法沿革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2條規定: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為第三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