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結婚哪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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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結婚與離婚皆屬身分行為,必須嚴格依民法規範辦理,未結婚就離婚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行為,遇到此類情況,正確做法應先確認婚姻效力,有效婚姻才能談解除,無效或未成立婚姻則須走確認無效或其他相關程序處理,而不是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否則不僅徒勞無功,還可能誤導自己對法律程序的認知。   ...

  • 兩年後才知配偶與他人有染還可以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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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配偶若與他人通姦,依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可請求離婚,但須於知情六個月內、或事發兩年內提出,逾期將依法失權。倘若於通姦行為發生兩年後方才知悉,原則上不得再依此項提出訴訟,惟若可證明婚姻已基於其他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仍可依第二項請求裁判離婚,具體需視法院依個案判斷。當事人如選擇和平方式結束婚姻,則...

  • 植物人屬於重大不治惡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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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植物人狀態之病患,因其喪失意識、溝通與生活能力,完全無法參與婚姻生活,亦無治癒可能,已符合民法1052條第1項第7款「不治之惡疾」之要件。法院認為婚姻若僅剩形式且無再恢復希望,法律不應強迫當事人承擔無限照顧責任與精神壓力,應適度釋放配偶一方,以維護其人性尊嚴與婚姻自由之基本權利。   ...

  • 癌症屬於重大不治惡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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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癌症是否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所稱的「不治之惡疾」,實務普遍持否定見解。法院認為,癌症雖屬重大疾病,卻非必然無法治癒,且不具傳染性,也非社會普遍厭惡之疾病,難以符合不治之惡疾的構成要件。即便癌症患者需長期治療,或有生活功能受損,若仍有治療空間與恢復可能,即不屬於「不治」。然而,若病情導致夫妻...

  • 雙眼失明屬於重大不治惡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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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雙眼失明本身在實務上並不符合第1052條第1項第7款所定「不治之惡疾」構成要件,因其既非傳染性、亦非社會所普遍厭惡之疾病,不當作為排除婚姻扶助義務之理由,僅於婚姻關係已客觀破裂、情感交流與生活協作全面崩解時,始得依第2項重大事由為離婚請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

  • 離婚事由「重大不治惡疾」何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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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中的「不治之惡疾」並不拘泥於過去特定疾病清單,而是強調疾病是否造成無法共同生活的嚴重影響與難以治癒的特性,並需以個案醫學鑑定、雙方相處實況與婚姻互動作為綜合評價的依據。透過此一規範設計,法律既未忽視婚姻的扶持精神,也保障婚姻中受疾病影響一方的生活品質與心理健康,使離婚制度得...

  • 贍養費問題-贍養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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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57條雖賦予無過失而陷於生活困難之離婚一方得請求贍養費的權利,但此項權利並非當然發生,須經法院實質審查其成立要件。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詳實調查雙方離婚原因、婚姻過程中之互動關係、請求人之財產狀況與生活能力,綜合判斷是否符合補助之必要與公平原則。   律師回答: ...

  • 曾原諒丈夫出軌,還可以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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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若配偶曾發生婚外情,而受害配偶知情後已表示原諒或與其繼續共同生活,即構成民法第1053條所稱之「事後宥恕」,依法不得再以該婚外情為由請求裁判離婚。但若後續婚姻無法恢復,仍可另以重大事由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亦將實質審查婚姻是否確已破裂。至於若雙方皆同意離婚,則不論是否原諒與否,皆得依法辦理協議離婚。 ...

  • 老公愛抽菸可以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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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賦予法院高度裁量空間以認定婚姻是否破綻,亦賦予當事人於難以舉證具體法定事由時的補充請求依據。近年來法院亦更傾向採取實質審查標準,只要能證明婚姻關係已失共同生活實質內涵,即可視為難以維繫之重大事由,允許當事人依法請求終止婚姻,重獲人格自由與生活自主。   律師...

  • 老婆愛錢如命,一直跟我要錢,可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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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老婆愛錢如命,一直跟我要錢」是否構成可離婚之理由,須視其是否對婚姻關係造成持續性、實質性破壞,並導致感情確已破裂無可挽回。若相關行為具體顯示其罔顧家庭福祉、迴避責任且持續對配偶造成嚴重壓力與困擾,法院即有可能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判准離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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