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護權意義?誰來行使監護權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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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法院在判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時,核心考量是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優先,並非單純基於父母的意願或經濟能力。在離婚案件中,監護權爭議往往使訴訟過程更加複雜,然而,父母應理解監護權不僅是法律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對子女負責的義務。法院會依據多重因素綜合判斷,包括子女的年齡、健康狀況、與父母的情感關係、父母的教育能力、...

  • 能否約定無監護權之夫或妻不得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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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會面交往權是一種基於親子關係的自然權利,並不僅限於父母的請求,更是子女的權利,因此無論離婚協議中是否約定放棄探視權,這項約定若違反子女的最佳利益,法律上應視為無效。任何阻止父母與子女正常交流的協議,均應受到法律限制,並可透過法院裁定重新確立會面交往方式,確保子女能夠在成長過程中享有雙親的關愛與陪伴,進...

  • 當夫妻離婚時,親權的行使與負擔成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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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親權的歸屬與變更,是根據「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則來裁定,夫妻雙方可先協商決定親權歸屬,若無法達成協議,則由法院根據各種因素來酌定。此外,即使法院已裁定親權,由於親權涉及子女的成長環境與福祉,未來若有重大變化,仍可向法院請求改定親權。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依然存在,並不會因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消失。法院...

  • 夫嗜賭,可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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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妻子可以透過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並提出丈夫沉迷賭博、積欠債務、違反悔過書承諾等證據,來證明婚姻已經無法維持,此外,在子女監護權的爭取上,妻子可以透過家庭訪視報告、經濟狀況證明、照顧計畫及子女意願等,向法院證明自己才是適合的監護人,最後,依據民法第1116條之2的規定,即使離婚後,丈夫仍然需...

  • 付不付扶養費,跟能不能看小孩,有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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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會面交往權的設立目的在於讓未取得親權的一方,在離婚後仍可與子女保持聯繫,了解其生活狀況,確保子女順利成長,這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對子女的心理發展有正面影響,適當的會面交往有助於減少子女因父母離異而產生的負面影響。長期剝奪子女與未任親權父母的見面機會,可能導致親子關係疏離,對子女的身心發展並無益處。因此...

  • 行使親權之一方非不可請求他方分擔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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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綜合考量雙方的收入情況、子女的需求以及實際支出,來決定應補償的金額與方式。因此,若監護權一方已長期獨自承擔所有子女的生活開銷,則可依法律途徑向法院請求對方支付應分擔的扶養費,以確保子女的生活與教育需求能夠獲得應有的保障。最終,法律的立場始終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不允許父母單方...

  • 小氣媳婦小孩全丟給公婆帶。可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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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雙方的婚姻關係已達不可修復的地步,且兩造皆無意願維持婚姻,甚至彼此之間的對立情緒已到了難以緩和的程度,無論是透過調解或其他方式,都無法使兩人回到過去的關係,因此法院最終裁定准許離婚,使雙方能夠正式結束婚姻關係,回歸個人生活,這樣的裁決符合現代法律對於婚姻自由與個人權利的保障,也避免雙方在一段已無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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