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婚可以,但孩子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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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問題不單是父母雙方之間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是一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法律議題,法院在面對此類案件時,將以子女的健康、成長、安全與整體利益為核心出發點,進行個案評估與裁量。即使父母間曾有明確書面協議,法院仍不會將之視為唯一依據,而會依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改定親權。因此,任何關於監護權的安...

  • 小氣媳婦小孩全丟給公婆帶。可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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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雙方的婚姻關係已達不可修復的地步,且兩造皆無意願維持婚姻,甚至彼此之間的對立情緒已到了難以緩和的程度,無論是透過調解或其他方式,都無法使兩人回到過去的關係,因此法院最終裁定准許離婚,使雙方能夠正式結束婚姻關係,回歸個人生活,這樣的裁決符合現代法律對於婚姻自由與個人權利的保障,也避免雙方在一段已無法挽回...

  • 夫妻分居達半年,可向法院聲請暫定小孩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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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89條之1為我國家庭法制中極為重要之補充性條文,其設計正是回應日益多元的家庭樣態與分居狀態下子女保護的現實需求,使法院能依法介入處理與子女監護相關的紛爭,確保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權益不因父母婚姻關係的形式所影響,充分體現法律制度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核心價值的精神。 律師回答: &n...

  • 付不付扶養費,跟能不能看小孩,有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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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會面交往權的設立目的在於讓未取得親權的一方,在離婚後仍可與子女保持聯繫,了解其生活狀況,確保子女順利成長,這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對子女的心理發展有正面影響,適當的會面交往有助於減少子女因父母離異而產生的負面影響。長期剝奪子女與未任親權父母的見面機會,可能導致親子關係疏離,對子女的身心發展並無益處。因此...

  • 不能召開親屬會議,應向法院「釋明」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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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民法對親屬會議的規定,反映法律對親屬之間協商機制的重視,但同時也考量到實務操作的困難,提供聲請法院介入的制度保障。這樣的設計不僅確保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被繼承人的利益,也提供實務操作中的靈活性,避免因程序障礙導致問題懸而未決。親屬會議的召開作為程序要件,其重點在於程序的公平性和家庭內部溝通的可...

  • 當夫妻離婚時,親權的行使與負擔成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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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親權的歸屬與變更,是根據「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則來裁定,夫妻雙方可先協商決定親權歸屬,若無法達成協議,則由法院根據各種因素來酌定。此外,即使法院已裁定親權,由於親權涉及子女的成長環境與福祉,未來若有重大變化,仍可向法院請求改定親權。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依然存在,並不會因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消失。法院...

  • 民法上的監護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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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無論是離婚、未婚、分居、父母失職或不適任,當監護問題無法由雙親妥善解決時,民法第1055條所提供的制度設計即成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重要防線。其核心精神仍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終依歸,透過法院的介入,得以打破家庭中因情緒、報復或經濟因素而產生的不當監護安排,確保子女在法律制度的保護下,獲得適當教養與生活照顧。...

  • 於親權酌定或改定親權案件,未成年子女可以表達自己的意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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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當未成年子女已具備基本的理解與表達能力時,法院在審理親權酌定或改定案件時,應參考其真實意願作為重要考量之一,前提是該意願表達並不違背其最佳利益原則。未成年子女可透過社工報告、程序監理人或家事調查官等第三方機制,間接或直接將自身想法傳達予法院。在此同時,法院也會綜合考量雙方父母的親職能力、經濟狀況、身心...

  • 夫妻離婚後,彼此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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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會面交往權乃法律賦予離婚父母的重要權利義務,不得因個人意氣或家庭矛盾而剝奪,父母應理性協商、尊重子女需求,若無法協議則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並信賴法院依法律與子女最佳利益做出公正裁判,維護親子關係之持續與穩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夫妻離婚後,雙方雖已解除婚姻關係,但...

  • 人妻想休外遇夫,有什麼應該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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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人妻若決心與外遇丈夫離婚,應注意多方面法律與實務操作。首先,需依法蒐集確實證據證明丈夫外遇與第三人同居,例如通訊紀錄、照片、合租合約等,以便作為離婚與損害賠償的依據。提起離婚訴訟時,須依民法第1052條主張婚姻已因重大事由無法維持,如外遇、拋家棄子、逃避經濟義務等,並應具備證據或證人協助說明事實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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