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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親權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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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親權酌定制度的核心精神,在於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唯一最高判斷基準,父母在爭取親權的過程中若以惡意手段爭奪,反而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適任,影響其親權裁判結果。因此,親權酌定不是父母之間爭奪權力的競賽,而是法院依法律與專業判斷,選擇最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安排,父母在面對這類程序時,應當避免敵意衝突,並展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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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不給看孩子,妳可以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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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屬品,而是擁有獨立人格與權利的主體。父母離婚後,監護權的歸屬不代表另一方失去與孩子的連結。無論是透過履行勸告、改定探視方式、變更監護權或強制執行,法律都提供完整的救濟途徑,來確保孩子能夠與雙親保持穩定的情感關係。父母若能以孩子的利益為優先,避免將探視爭議升高為報復手段,那麼即使婚姻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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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離婚律師該如何解決當事人的離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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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婚姻需要雙方共同努力來維繫,除愛情,還需要考慮家庭、經濟和子女教養等多方面的問題。然而,當這些問題無法妥善解決時,婚姻可能走向危機。《民法》對離婚及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有詳細規範。夫妻雙方若協議離婚,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經兩名以上證人簽名並到戶政機關登記;若無法協議,或婚姻中存在重大問題,則可依《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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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決定未成年人監護權(親權)的各種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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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酌定,並非簡單的金錢比較或形式上的安排,而是一項全面性考量的結果。法院將以「子女最佳利益」為首要原則,從家庭動態、教育環境、照顧方式、人際互動等多角度通盤審酌,並視情況調整原有安排。建議若當事人面臨此類爭議,宜儘早蒐集有利於證明自身親職能力的證據,並保持與子女之間穩定良好的互動關係,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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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願見,無法強迫探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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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父母離婚後,未取得監護權一方對子女有會面交往之權利,但此權利之行使,應受限於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若子女年齡漸長而有明確拒絕意願,法院將高度重視其主體意志,並視情況調整探視安排。母親若深切思念子女,宜先從修補親子關係做起,並可藉助法律、社福及教育資源逐步建立與子女互動的基礎,唯有在子女逐漸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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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只有跟小孩同住的一方才能有監護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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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離婚後並非只有與子女同住的一方才能擔任監護權人。雖然主要照顧者與監護權多有重疊,但法律仍允許非同住方透過共同監護的方式參與子女重大事務的決定。法院或當事人所做的安排,最終目的都在於維護子女的最佳利益,而非僅僅依同住與否劃分監護權。換言之,「小孩跟誰住」雖然重要,卻不是唯一決定監護權的因素。未來父母在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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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的監護權歸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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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子女之最佳利益作為法院裁量的核心原則,也透過民法1055-1條明確規定其審酌事項,包括子女年齡性別、健康情況、人格發展需求、子女意願、父母之各項條件與生活狀況,以及父母彼此間有無妨礙對方行使權利義務的情形,同時也重視各族群傳統文化及價值觀的影響,使得每個家庭的處境都能獲得客觀而細緻的司法判斷。綜合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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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外遇,可簽協議書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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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夫妻一方外遇後,若要透過書面文件保障另一方及子女的權益,建議採用協議書而非單純的切結書,並在協議中明確約定財務扶養、生活費支付、再犯賠償條款及子女監護安排,且應避免涉及違反人性自由的不合理限制,為增加效力最好有見證人或經公證。如此一來,既能在法律上獲得保障,也能在心理上建立約束力,讓受害方在面對外遇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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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協議書的小孩扶養費約定,有沒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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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父母就子女扶養費所作協議,性質上應視為「君子協議」,有其道德與情感之拘束力,實際上則仍須回歸子女利益為判斷基礎。法院之審酌標準以確保未成年子女生活權益不因父母協議所妨害為原則。是故,呼籲父母離婚後,即便關係已終止,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責任不應推諉卸責,更不應試圖以形式契約免除其法律責任。唯有理性看待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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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見到孩子,請依據法律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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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現代社會中,父母離異已非罕見現象,但無論婚姻關係是否存續,親子關係本質上不應因成人間的衝突而被剝奪或犧牲。法律設計這些制度,正是為在父母權利與子女福祉之間取得平衡,期能維護孩子的成長權利,也保障家人情感的延續與完整。 律師回答: 未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與孩子之間的情感交流,不僅是在破壞親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