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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認領子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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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經準正及認領後即成為其父之婚生子女。而此一認領可認為意思表示,亦可認為觀念通知,惟仍應具有真實血統關係為必要。認領制度為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之途徑之一,用以補充婚姻制度之不足,使不受婚生推定之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發生法律上父子女關係,使其受到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益。生父主動認領固生上開效力,如生父拒不認領,則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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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5條第1項、第1069條本文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溯及視為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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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非婚生子女在當今制度下,仍能透過法律制度建立身分、取得保障,無論其父母是否結婚、母親是否為本國籍、子女是否生前獲得認領,只要能證明其生父身份並符合法定要件,即可透過認領、訴訟等方式確立親子關係並主張其繼承、扶養、國籍等相關權利。這也反映出台灣法律制度在親子關係、身分保障方面,已逐步邁向尊重實質血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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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律問題-認領之訴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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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就認領之訴之訴訟類型而言,2007年修正前,依舊法文義係「請求生父認領」,表現出明確的請求性質,通常被歸類為「給付訴訟」。亦即訴訟標的係為生父作出認領行為,訴訟目的係請求對方依民事義務為認領之表示。然而在新法通過死後認領制度後,已無被告當事人可供請求履行義務,此時訴訟之本質已從請求對方作成行為之訴訟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