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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扶助義務及生活保持義務是什麼?兩者相別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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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生活扶助義務,即當一方無力生活,而他方有扶養餘力的時候,才產生的扶養義務。生活保持義務則是保持其現有生活水準的義務。基於對家庭成員生活權益的全面保障,並在此基礎上確保家庭關係的穩定與和諧。儘管其履行過程可能充滿挑戰,但其存在的價值在於促進家庭成員間的相互支持,尤其是在需要一方的生命中提供至關重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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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孝道,還是盡義務,這是個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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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當父母無法維持生活時,所有子女均有義務扶養,若其中一人獨自支付全部扶養費,則可依據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向其他兄弟姊妹請求補償,然而,請求方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父母的經濟狀況、自己的支出紀錄以及其他兄弟姊妹未履行義務的事實,並且需注意法律時效問題,為了避免爭議,最好的方式仍是事前與兄弟姊妹協商,確保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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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子女的栽培有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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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民法第1120條賦予當事人協議扶養方式的權利,並允許當事人事先就扶養費用達成約定,以確保父母的晚年生活能夠獲得妥善安排。民法第1084條與第1114條在扶養義務的適用對象與條件上有所區別,前者主要針對未成年子女,確保其在成長期間獲得適當的照顧與教育,而後者則涵蓋所有直系血親,在無謀生能力且無法維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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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之在學學生是否受扶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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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扶養義務的適用範圍及標準因未成年或成年子女的情況而異。成年子女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能請求扶養,而需根據其實際情況、生活能力及客觀需求加以判斷。未成年子女無論是否具備謀生能力,均有權向父母請求扶養;成年子女則需滿足「不能維持生活」與「無謀生能力」的條件,才能例外請求扶養。此外,法院在判定扶養義務時,還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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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管教權之體罰範圍為何?什麼情形才是不當親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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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父母確實擁有對子女的管教權,並在必要範圍內行使懲戒權,但這並不代表可以無限制地施以體罰,或以暴力手段對待子女。法律允許的懲戒應當以教育、保護為出發點,並符合必要範圍的標準,而非單純發洩情緒或施加身體傷害。如果懲戒行為過當,導致子女身心受到傷害,則可能面臨法律責任。因此,父母在行使管教權時,應當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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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與孩子的會面交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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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會面交往的制度設計旨在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即使父母分居或離婚,子女依然能與雙親保持正常的親子互動。當遇到執行困難時,法院將通過法律手段確保裁定的履行,同時注重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並努力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合作與溝通。會面交往制度旨在維護未成年子女與雙方父母的親子關係,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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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遺棄罪?對於需要幫助的親屬,不去照顧就是遺棄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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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遺棄罪並非指對親屬不聞不問即構成犯罪,而是針對「具有扶助、照護法律責任的行為人」,在面對「無自救力」的對象時,若出現「積極棄置或消極不作為」,且導致被害人處於生存風險之中,即有可能構成遺棄罪。即使未達構成要件,也應秉持倫理良知,莫讓人倫關係失溫,因為對一位長者而言,或許真正所需的,不只是三餐與看護,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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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沒有妻,小孩不能不管?如何就子女扶養費加以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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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法律強制規定的,即使夫妻離婚,這項義務仍然存在,因此,在擬定扶養費協議時,應該充分考量子女的生活需求與教育費用,並明確約定支付方式、期限及擔保條款,以確保扶養費能夠按時支付,若對方拒絕支付或拖欠扶養費,則可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確保子女的權益不會受到影響,透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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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管教未成年人不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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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民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展現我國對未成年人全方位之保護,從定義、責任、禁止事項、保護處分到行政協助,皆有明確規範,目的在於建構一個有利於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不僅要求父母與監護人積極負責,也對一般社會大眾課以不作為義務,確保兒童與少年免於傷害、暴露於危險場所與接觸不當資訊,並藉由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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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5條第1項、第1069條本文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溯及視為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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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非婚生子女在當今制度下,仍能透過法律制度建立身分、取得保障,無論其父母是否結婚、母親是否為本國籍、子女是否生前獲得認領,只要能證明其生父身份並符合法定要件,即可透過認領、訴訟等方式確立親子關係並主張其繼承、扶養、國籍等相關權利。這也反映出台灣法律制度在親子關係、身分保障方面,已逐步邁向尊重實質血緣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