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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嗜賭,可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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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妻子可以透過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並提出丈夫沉迷賭博、積欠債務、違反悔過書承諾等證據,來證明婚姻已經無法維持,此外,在子女監護權的爭取上,妻子可以透過家庭訪視報告、經濟狀況證明、照顧計畫及子女意願等,向法院證明自己才是適合的監護人,最後,依據民法第1116條之2的規定,即使離婚後,丈夫仍然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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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再婚,是否仍須付小孩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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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並不會因為父母雙方有無婚姻關係而消失或影響,無論親權歸屬何方,雙方皆應依其經濟能力共同負擔子女的扶養費,而若一方未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依據不當得利的法律規範向法院請求償還其代墊的費用,這不僅符合民法的規範,也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在離婚案件中,無論親權如何分配,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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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不付小孩扶養費,要如何處理?可以把小孩放在前夫家門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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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若前夫拒絕支付扶養費,母親應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包含向法院請求裁定扶養費或聲請強制執行,而非採取極端手段將孩子留在前夫家門口,這樣的行為可能會導致法律責任,不僅無法解決問題,還可能衍生更多的法律糾紛,因此,面對這樣的情況,應該選擇透過司法機制來維護自身與孩子的權益,確保孩子能夠獲得適當的照顧與扶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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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的扶養費一定要給嗎? 對方擺爛可以告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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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扶養費雖然是在離婚後的一項義務,但它的金額與支付方式並非一成不變,當事人可以實際狀況向法院聲請變更,以適應子女成長過程中不斷變化的需求。若一方拒絕支付扶養費,監護權人應及時透過法律手段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確保子女的生活權益不受影響。同時,監護權人亦應理解扶養費的法律規範,善用相關法律工具,以維護自身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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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婚姻關係,父母如何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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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不負擔實際扶養的父母仍有義務依資力分擔子女生活費用,如未履行,可由對方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時效為15年而非五年。法院在計算扶養費金額及是否調整時,將依子女需求與父母雙方的經濟狀況作整體衡量,確保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不因父母婚姻關係的解除而受到影響。對於實際負擔一切開銷的父母而言,應當善用法律手段爭取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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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遭前夫求償子女扶養費 無力負擔怎辦?可以調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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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當事人若因再婚後經濟負擔增加,確實可以根據《民法》第1121條與《家事事件法》第102條,向法院聲請變更扶養費。然而,是否能夠成功減少扶養費,需取決於是否能夠證明自身經濟能力因不可預測的變動而減弱,或是子女的實際需求已減少,導致原扶養費顯失公平。若當事人希望減少扶養費,應蒐集財務證明、生活支出明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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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當小孩監護人,也要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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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離婚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並不會因此消失,無論親權歸屬何方,雙方皆應依其經濟能力共同負擔子女的扶養費,而若一方未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依據不當得利的法律規範向法院請求償還其代墊的費用,這不僅符合民法的規範,也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在離婚案件中,無論親權如何分配,雙方父母皆應履行其應盡的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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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面交往權問題-可以用離婚配偶不付扶養費為由,不給對方子女探視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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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探視權與扶養義務皆源自於父母對子女的基本責任與法律地位,二者各有獨立功能與權利主體,法律上不得混為一談。即便一方未盡扶養之責,亦不表示可以剝奪其與子女相處的權利。唯有真正有事實證明其行為將損害子女利益時,始得聲請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限制或停止探視權之行使。在親子關係安排上,法院一貫以「子女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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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不付扶養費,跟能不能看小孩,有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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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會面交往權的設立目的在於讓未取得親權的一方,在離婚後仍可與子女保持聯繫,了解其生活狀況,確保子女順利成長,這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對子女的心理發展有正面影響,適當的會面交往有助於減少子女因父母離異而產生的負面影響。長期剝奪子女與未任親權父母的見面機會,可能導致親子關係疏離,對子女的身心發展並無益處。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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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應該各攤一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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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仍持續存在,其分擔比例應依雙方經濟能力、公平原則及實際照顧情形加以調整,並非絕對各攤一半。離婚後子女的扶養費不是由一方獨力承擔,法律已明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並要求父母雙方無論婚姻狀態如何,均應共同負起扶養責任,而具體金額及比例,則由法院依實情審酌裁定,以達成實質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