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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扶養義務之要件、減輕和免除情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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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能夠依法向他人請求扶養的條件,不僅限於身分關係,更要考量是否具有扶養的實質需要。簡單來說,法律雖保障年老或生活困頓者的扶養權利,但也尊重子女在父母未盡責任的前提下主張免除義務的正當性。對於遭逢父母冷漠對待長大的子女而言,若有充分的證據佐證父母從未盡其應有的扶養義務,是可以依法請求法院裁定免除扶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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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約定如何分擔扶養費或照顧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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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手足之間要求分擔扶養費用的門檻並不低,且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請求的正當性與必要性。對於如何分擔扶養責任,實務上更傾向於尊重家庭內部的協商與安排,而非完全依賴法律途徑來解決。扶養父母既是法律義務,更是孝道的體現。在實踐中,或許每個子女更應從自身能力與心意出發,共同分擔家庭責任,以維繫親情與和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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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程度與方法的變更如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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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扶養程度與方法之決定乃依據法律設計之層次進行,初步以雙方協議為主,無法協議則進入親屬會議,最後才由法院審理處理。法院對變更之審酌標準為情事是否重大且非暫時,並是否足以動搖原安排之公平基礎。當事人若欲維護權益,應先詳實準備收入支出資料、醫療證明、居住照顧情形等證據,並依法提出聲請,切勿因誤解程序而貿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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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向成年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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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父母請求成年子女扶養,除非雙方已協議以金錢給付方式為扶養方法,且僅就金額部分有爭議者,方得直接提起家事非訟程序聲請扶養費,否則應先由當事人協議扶養方式,協議不成者,再依序召開親屬會議、聲請法院裁定後,始得提起訴訟,否則即屬未合於法定程序之請求而遭駁回;惟個案中若實際已構成扶養義務不履行之情事,法院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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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之程度及方法可以變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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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民法第1121條之設計意旨,係使扶養制度因應現實變動得以合理調整,避免僵化拘束造成一方不當負擔或另一方無從獲得必要支持,但因涉及扶養人與受扶養人雙方基本生存利益,法院實務上對「情事變更」之認定趨於嚴格,惟有達「重大」且「非一時」之變化,始可能獲准准許變更之請求。因此,於初始協議或調解程序中,應明確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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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扶養費應如何計算及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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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親權與扶養費並非二選一的問題,二者在法律上有著不同的規範與要求。未取得親權的一方仍需履行扶養義務,而扶養費的分攤比例則需雙方經濟能力及子女實際需求來決定。如果夫妻離婚後無法就扶養費達成協議,則可以透過法院的裁定來解決相關爭議。案例中的父親應依法分擔扶養費,而非試圖以親權歸屬為由推卸責任。離婚後子女扶養...